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近日,《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我们第一时间获取了文件内容,分享给您。全文如下: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程。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工作程序

  (一)提出项目房屋征收申请

  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拟征收范围(附图);(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相关文件;(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者专项投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对尚未确定项目业主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未确定部门(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按上款规定组织文件资料,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办理审查、报批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在征收范围内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抵押登记、工商设立、住所迁入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将暂停办理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暂停办理的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产权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分类评估。

  2、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分类评估报告、调查登记结果及征收相关规定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优化。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5、房屋征收部门将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6、属市财政投资且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公布及征求公众意见。

  (五)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依据测算征收补偿总费用。属财政投资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情况及依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六)监管征收补偿资金

  房屋征收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总额审定情况的通知。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总额应当足额划入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低风险、中风险或者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八)房屋征收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报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文件。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还需提供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拟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相关资料。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记录及听证意见。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公布情况的相关材料。

  (4)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5)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二百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材料。

  (6)拟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7)拟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存储证明。

  (8)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九)确定及委托评估机构

  1、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加评估工作申请的通知。

  2、确定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在征收范围内和相关网站公布。

  3、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送达通知或者公告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备选名录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十)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1、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1)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2)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处理。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搬迁工作,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

  3、房屋征收部门公示分户补偿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等事项。

  5、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具有专业承包或者总承包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别工作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议应诉工作。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追加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过程中如实际应补偿资金超出测算补偿资金总额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资金缺口情况通知项目业主单位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及时追加征收补偿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本区(县)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县)的年度征收计划,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补偿的,双方应当签署责任书,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四)属市财政投资且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记录在案,建立征收档案,供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定期检查。

  六、本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拆迁律师:

  从以上规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时候,常常会有非常严格的规则流程,也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然而,在具体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是有法不依,老百姓也没有在合理的时间节点上,正确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以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迁活动时,应积极参与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如果发现被征收方在征收程序上存在问题,征收补偿存在实质性的不公平情况时,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从受理到裁决多长时间
      劳动仲裁从受理到裁决多长时间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质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随着工业程度的不断提高,生
      环境质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随着工业程度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治理环境污染,成为一大难题。在这里我们给您简单介绍一下新环境保护法中治理环境污染的方法。 1、加强监督管理 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法律规...


·申请工伤认定要多久才出结果?
      在我国,能够做出工伤认定的部门只能是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其他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一般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就得不到认可。但是在受理了认定申请之后,通常申请工伤认定要多久才出结果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请工伤认定要多久才出结果 行政部门受...


·非法用童工纠纷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非法用童工纠纷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


·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做工伤鉴定?
      在确立劳动关系之前,大多数人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有少部分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于是就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受了工伤,单位也以此为由拒绝员工的工伤鉴定请求。那么,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做工伤鉴定呢? 一、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做工伤鉴定?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能...


·工伤认定以后有啥赔偿?
      工伤赔偿是劳动法中最具实践性的问题之一,工伤发生后予以工伤赔偿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此时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是进行工伤鉴定,最后才是对受伤劳动者做出相应的赔偿。那通常工伤认定以后有啥赔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受到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1、如果已...


·一、随时通知的即时辞职是什么?
      一、随时通知的即时辞职是什么随时通知辞职是指劳动者在辞职时需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不辞而别。应用随时通知辞职的权利,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条件。(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这里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本法第17条第...


·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怎么样计算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个体工商户办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手续?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都需要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才可以开展生产经营,否则就属于非法企业,依法会遭受查处、罚款等行政性处罚。办理营业执照都是到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办理,那么,个体工商户办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手续?详情参考下文。 个体工商户办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手续? ...


·2023年工伤认定及索赔是什么样的?
      劳动者在雇佣与被雇佣期间,如果被确定为工伤的话,需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出来之后可以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与索赔,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用人方和保险会承担赔偿。一般来说,认定工伤一般要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出发。下面为您介绍一下2018年工伤认定及索赔的条件,您可以了解一下。 ...


·劳动合同法基本工资有何不同
      在生活中,我们您都参加过很多工作,不论是当代很多大学生都会选择的白领还是许多人会选择的工地上的体力活或者其他的工作,我们都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是对我们劳动的一种尊重,那么工资所得是否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呢?生活中的工资与劳动合同法基本工资有何不同?下面有为您解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