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农村老宅基地能继承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农村老宅基地能继承吗?

农村老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虽然村民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但是宅基地本身并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村委会的,再加上《继承法》中也没有关于宅基地继承的相关规定,所以宅基地本身是不可以继承的,只有宅基地上方的房屋或者耕地等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才可以继承。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的?


1、子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直接继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村民的个人财产,当农户去世之后,子女可以经村委会批准继承这部分房产,但前提是子女必须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否则也没办法继承。

2、子女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将房子卖出

如果农户的子女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可以选择将这部分财产转卖给当地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当然,如果不想买房也是可以的,但是在村委会回收之前,子女不能再对房子进行翻新或者扩建等操作。

3、若房子属于完全产权,可以直接继承

如果宅基地以上的房子是村民自行建造的话,那么房子就属于是完全产权。根据相关规定,这类房子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只需要子女到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的所有权即可

三、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综合上面所说的,作为宅基地是不再遗产的范围之内,只有在公民生前个人的合法收入才能进行分配,因而宅基地就不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给继承者的,但继承者是可以拥有使用的权利,所以,遗产的继承也是有法律的依据,从而保障到遗产的分配是合理、合法的。



·欠钱不还的人是外地的怎么办?
      欠钱不还的人是外地的怎么办?1、对于债务人有能力归还、但就是赖账不还的问题,债权人要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欠款欠条,在多次正常催讨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债权人拖延时间,让诉讼时效过期,以后再要催讨就很麻烦的了。2、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之后,可以把债务的财产...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藤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4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7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43元/亩到16174元/亩之间。 塘步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92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972元/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我们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从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国家法律对于土地使用权变更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解释,那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


·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流程是怎样的?
      住宅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流程是怎样的?收缴住宅土地出让金不是行政征收,也就不存在征收流程的问题了。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流程如下:1、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国土资源部门。法律规定提出过具体要求,主要是必须足额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详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


·我们该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
      我们该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算是一个关系着民生大众切实利益的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既包括出售、交换也包括,赠送。当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合法且符合规则,才能保证当事人权利的正常使用,那么我们该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呢?接下来就随着我们来看看。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


·两年未征收,征地批文会自动失效吗?
      两年未征收,征地批文会自动失效吗?会,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但国务院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为两年,超两年不征收的,批文会失效。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出合同应作出那些补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出合同应作出那些补偿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优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通过不同的转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根据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转让的,无论是那种转让方式都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只有签订了转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对土地...


·现今离婚必须在当地离吗?
      现今离婚必须在当地离吗登记离婚可以到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的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土地使用权贷款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贷款程序是什么? 房价年年攀新高,有很多人为了买房都去选择走贷款的途径,银行之所以愿意贷款给我们是因为我们要相应的去做抵押或者是担保,我们知道抵押物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当我们选择走土地使用权贷款的时候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定程序去操作,在办理齐全相应的手续之...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退回之日是什么?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退回之日是什么?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退回之日是什么? 送达地址确认书首次被提及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