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男方提出离婚这房子会有我的一份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男方提出离婚这房子会有我的一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拖欠出租房屋缴税罚金标准是什么?
      拖欠出租房屋缴税罚金标准是多少?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税种繁多,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共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


·房屋转租手续该怎么办理
      对于承租人来讲,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但此时也需要办理相应的转租手续才行,那到底这个房屋转租手续是怎么办理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转租手续该怎么办理 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


·房产继承爷爷奶奶死亡证明没有怎么开?
      房产继承爷爷奶奶死亡证明没有怎么开? 一、房产继承爷爷奶奶死亡证明没有怎么开? 爷爷奶奶去世较早、当时没有死亡证明:可以从村委会、派出所开出证明,派出所应当有户籍注销的记录。这里现在这样开就可以办理继承公证,或者找当地公证处问到底要什么证明才可以。如果不办继承公证:也可以到法...


·一、无房产证房继承方式是什么?
      一、无房产证房继承方式是什么?没有产权的房子,子女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需要根据此房子所具有的产权性质进行决定。明确了是属于可以继承的房产后,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继承:1、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2、继承人是法定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


·离婚房产分割打官司规定是什么?
      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很多离婚夫妻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并且在解决的时候很难顺利的解决,主要原因是财产分割的不公平或者不是共同财产一方不愿意分割,在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来保障离婚的时候不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那离婚房产分割打官司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


·按揭买房也就是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购房人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
      按揭买房也就是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购房人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来买房,支付房款。有买卖就会有风险,按揭购房也不例外。关键的是应该怎么防范按揭购房的风险?而现实中,要是按揭没办成的话,此时购房的首付款可以退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应该怎么防范按揭购房的风险 1、申...


·房子产权到期了还能住吗 一、房子产权到期了还能住吗?
      房子产权到期了还能住吗 一、房子产权到期了还能住吗? 1、房子产权到期后当然可以住,《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


·房屋他项权利状什么意思
       一、房屋他项权利状什么意思? 房屋他项权证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以后,由当地的房管部门核发和抵押人持有的一种权利证书。也就是说房屋他项权证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是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一般来说,在做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时候,上面都会写清楚期限日期,这个期限...


·一、保管人强占遗产房屋怎么处理?
      一、保管人强占遗产房屋怎么处理?1、遗产房屋被强占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保管人若是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2、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


·租房合同需要每年重新签吗?
      租房合同需要每年重新签吗? 一、租房合同需要每年重新签吗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并不一定每年都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续租又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原租赁合同有效,但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


·年江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年江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江苏省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江苏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