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宅基地转让效力如何?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出租、出卖、抵押、入股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一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这种禁止流转的规定引发了许多问题,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混乱;农村居民贷款困难;进城落户的农民出售宅基地使用权困难;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镇居民又无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等等。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探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依据民法原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因为我国目前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原始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其原始取得的情况基本上只有审批取得一种,而通过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城镇居民、一户多宅的人以及把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农村居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受让主体不同加以区分对待

1、农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目前关于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允许自由转让,另一种是有条件的允许转让。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各种前提条件,如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等。

对比以上两种观点,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一是因为根据宅基地取得程序,转让行为应经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备案,应进行物权登记;二是转让应进行公示,私下转让会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后果是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

2、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2004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一种观点认为以上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国务院颁布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不能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允许农民到城镇受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对农民和城镇居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和部门规章,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态度。在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都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因土地政策规定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需区别对待:对农村村民之间的转让各地可以根据情况有条件的允许,但需完善相关的登记、公示制度以保护各方利益。而对于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城市居民的行为则应严格禁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一定要慎重,避免出现不利后果。


·宅基地确权后农民换不动产权证有什么好处?
      宅基地可用来抵押了 在此之前,虽然也有不少农民拿自己的宅基地到银行换取贷款的,但是总的来说,那是一种变通之下的产物。而新的不动产权证发放之后,农民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依照法律规定将自己的宅基地用于抵押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恢复了农村宅基地作为不动产的一项重要的功能。而农民通过宅...


·为了使房地产市场更加稳定,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楼市改革,国家制订
      为了使房地产市场更加稳定,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楼市改革,国家制订了不少政策对楼市进行调控。今年出台的租售同权就是十分受关注的一个政策,它为租房者解决了孩子入学困难的烦恼。而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会要求人户合一。那租售同权人户合一之间有什么区别?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进行说明。 一、租售同权与...


·一、长沙哪个地段买房子比较合适?
      一、长沙哪个地段买房子比较合适? 1、繁华商业区和次繁华生活区 虽然这两个区是两个不同的地段,但是在长沙,繁华的市中心和次繁华生活区的界限不是特别分明,区别不大,所以我们就先放在一起说了。 在长沙说到闹市具有代表性的一定要说是五一商圈了,可以说是长沙的金名片了。目前来...


·小产权给土地使用证吗
      小产权给土地使用证吗一、《土地使用证》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一般在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对其他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影响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对其他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影响天下之大,莫非王土的封建思想早已经离我们而去,但是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还是延续至今。土地收归国有能够延续至今的理由就在于,土地收归国有能够抑制土地兼并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人民依然享有...


·土地征收公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土地征收公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确定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以下方式: 1、从游客开始处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开始履行,从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结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点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2、旅游公司所在地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


·结婚后离婚彩礼归谁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
      结婚后离婚彩礼归谁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给付彩礼后产出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区彩礼是给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区彩礼虽然给付女方父母,但在结婚后女方会将彩礼带回与男方。给付彩礼的时间对彩礼的性质也会有影响,有婚前给的,也有婚后给的,所以对彩礼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但由...


·农村土地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1、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与种类中还没有《农村土地继承法》,所以,农村土地继承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或明确的列入继承财产的概念。2、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才能成为遗产,而农村土地是村集体...


·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种不相同的权利。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不仅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因为房屋的物权和房屋所在的土地的物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需要区分转让。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学习。 一、两...


·珠海通用机场征地补偿的内容
      珠海通用机场征地补偿的内容我国的土地施用集体所有制,没有属于个人的土地,部分主体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对于部分土地的征用以建设其他产业的行为将会给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员进行补偿,那么珠海通用机场征地补偿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一)珠海通用机场征地补偿的内容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