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新婚姻法财产协议书书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离婚时候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大问题,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所以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需要注意一些重点的概念问题,比如共同财产的范围等。那么新婚姻法财产协议书书写时需要注意什么?我们会为您具体讲述。 新婚姻法财产协议书书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婚姻法规定...


·协议离婚书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如果采用协议的方式离婚,双方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子女的抚养权归谁这些问题作出处理。我们知道,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但离婚协议又有其特殊性,它受到法律保护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协议离婚书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协议离婚...


·一、离婚小孩抚养费可以不给吗
      一、离婚小孩抚养费可以不给吗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离婚子...


·证明家庭暴力证据有哪些
      证明家庭暴力证据有哪些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从自己的工作当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几点供大家参考:第一、证人...


·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规定
       财产的分配的问题,其实一直以来,不管是在婚前还是离婚的时候,都是一个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的问题,对此,我国也是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规定就有不少。那么,您对于相关的规定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


·快节奏的时代造就了很多很多离婚的父母
      快节奏的时代造就了很多很多离婚的父母,然而一段婚姻的结束并不只是父母双方的事情,对他们的孩子也是会有很大影响。对于有孩子的父母,离婚后最重要的也是受法律约束的事情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下中国的婚姻法对孩子的抚养权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


·离婚财产赠与父母是否可以
      夫妻双方如果真的要决定离婚的话,那么是属于个人的私事。但是,在财产分割上面不是随着自己的性子,想怎么分就怎么分的,理论上来说,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应该进行平等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自己处理不好的话,可以请求法院来进行分割。在下文当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离婚财产赠与父母是否可以? 一...


·协议离婚后如何起诉抚养权
      协议离婚后如何起诉抚养权?1、向法院提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


·离婚后无能力支付赔偿金怎么办?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当然可以,只不过此时需要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并因此导致了婚姻关系结束的,另一方才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那要是离婚后无能力支付赔偿金怎么办呢?我们为您分析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一般是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