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

1、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意见》中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管啥民事诉讼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要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如果进行上诉的人民法院并没有管辖权,那么人民法院会进行转移案件,转移上一级或者是同一级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转移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可以再次转移。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我们将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


·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哪些?
      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哪些?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一定土地面积的使用权时,处于某种利益的需要,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使用,不同类型的土地的流转方式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重庆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重庆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信征地补偿对于生活当中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说句实话,现如今各地的征地补偿的数额往往是比较大的,如果征地补偿款的事情不能够处理好的话,肯定会影响您方方面面的。对于各省市的制定的拆迁补偿款的标准,当地的公民还是应该及时的了解一下的。...


·广东林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广东林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一、广东林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此项...


·在自家宅基地盖房还用审批吗
      需要。正常情况是要批准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为村委会需要让群众的宅基地符合规定以及规划。所以在原有的房屋地基上建房是需要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


·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近几年来,为了公共利益,我国会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关于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哪些?下面且听的我们带来详细解答。海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


·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能继承吗?
      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能继承吗?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能继承,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合法的财产,而征收补偿费用如果合法取得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


·土地确权后,为什么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70年,有的却是无期限?
      为什么我家的宅基地确权产权年限只有70年,而我亲戚家的却写着无期限呢? 其实,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分为两种的,一种是集体的土地(比如村集体),另一种是国有土地。 一、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其实,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大,主要是使用年限的区别。 村集体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没有限制的,但...


·名誉权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里?
      名誉权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里?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处罚是什么?
      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处罚是什么?1、对于已经审批建设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比如审批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用作商业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202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诚征或者农村的居民名下都会拥有部分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如果想要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时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下面,本站我们就针对这些问题为您带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