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注: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是哪些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2、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至,则产生合同债务的履行问题。既然双方互负债务,所以就有一个双方的履行顺序问题需要解决。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履行顺序的,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也不会产生问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只有在合同中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顺序的问题。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顺序产生了歧义,所以才应按照一定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谁先履行谁后履行,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利益。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桂件之一。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如何赔偿?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如何赔偿? 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诉讼来进行维权,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


·合同提存?
      合同提存有哪些条件 提存的风险由谁承担 一、合同提存有哪些条件?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复印机出租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复印机出租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复印机作为常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在生活当中的运用是非常普遍的,而且基本上公司都配备的有复印机的。可是有的时候公民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原因需要复印其他东西,但是也没有必要购买复印机的话,可能会从其他地方租用复印机,因此对于双方来说,一份标准的复印机出租合同范本就...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公证有效期有多长?
      合同公证有效期有多长? 一、合同公证有效期有多长 公证合同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一直在履行中,公证书在合同有效期内是有效的。公证合同双方后来协商解除了合同,则该合同的公证书也无效。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受赠与人...


·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好意施惠一般没有限定特定规定主体,具体区别如下:(1)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2...


·合同毁约法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毁约法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合同毁约法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合同到期还能转让么
      合同到期还能转让么 别人租房东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没有房东的允许,租房子的没有权利把房子再次租出! 合同的事建议你和房东商量一下、合同到期后你就必须搬出去、同样合同到期后你没有权利把房子租给别人! 租房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


·买卖合同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不可以。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并且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但是,如果一方的违约没有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是不可以解除合同,但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


·合同生效前毁约算违约吗?
      合同生效前毁约算违约吗?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的书面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生效。合同没生效那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


·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一、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必须需要满足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的条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