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吗?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获得赔偿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但是实际中经常发生由于用工单位违约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郑与广告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也在于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什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劳动者的员工应注意事项有:1、自己提出解除动议,无经济补偿金,因此慎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辞职信”;2、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工资结算等事项;3、尽量避免解除协议和补偿协议的分离;4、以单位的书面解除通知为解除日,以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并确保在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协议之前应当正常出勤。以上就是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个人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做好工作交接,涉及到因个人原因离职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等导致辩护中,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
      劳动合同肯定是由一系列条款构成的,而这些条款的内容肯定就是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关于这个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一些必须要具备的条款内容,那究竟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


·工伤认定可以让工厂提供证据吗?
      工伤认定可以让工厂提供证据吗?工伤认定可以让工厂提供证据,只要工厂方面愿意提供就可以了,当然如果说工厂这个方面不愿意提供相关的证据,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的话,也可以进行工商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己申请即可。工厂不同意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


·工伤保险需要连续缴纳吗
      工伤保险需要连续缴纳吗工伤保险并不一定需要连续缴纳,只要员工出现工伤事故之前有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参保状况,那么就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那么遇到职业伤害很...


·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
      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时,应当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什么层次?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什么层次? 在当今这个社会,工程质量要求是符合业主的要求,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行业要求,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工程在完成之后需要进行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但是不是专业的人士对于验收的标准都不太清楚,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什么层次?接...


·企业用童工会受什么处罚?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企业和其他工作单位雇用童工,这是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但是社会上还是有一些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很多人想知道企业用童工会受什么处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企业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使...


·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非法招用童工如何处罚?
      实践中,我们经常听说某些黑心老板非法招用童工。这里,需要对童工和未成年工做出一个区分。其中,我国是允许单位招录未成年工,但却禁止招录童工。那么这里的童工规定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


·一、工伤鉴定多年后公司不给钱怎么办?
      一、工伤鉴定多年后公司不给钱怎么办? 工伤鉴定多年后公司不给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包括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服务性的含义是运用规划、控制、协调方法,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算加班,每天加班最多不超过三小时,每个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正常加班按1.5计算工资,双休加班按2倍。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


·解除劳动关系后保险怎么办?
      现代生活中,跳槽和辞职并不是新鲜事,个人会由于情感或者家庭的问题选择变更工作,这种情况下,就面临着和前公司接触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合同。一份工作的结束,还要面临着处理好与自己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险问题。不少人辞职倒是干脆,面临这些后续问题却不知如何是好,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