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房屋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另外,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民法典》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产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居住权主体对象广泛的自然人。居住权人和继承人的区别是居住权人可以是任何人,有血无血缘关系都是可以的。只要房产产权人,对此人做了居住权登记,就可以拥有居住权。但是,居住权只能是自然人,企业、团体都不能是居住权的主体。2、 居住权消灭有3种情况,约定时间到期、居住权人自动放弃或去世。双方有约定时间,就按照约定时间执行,5年、10年、50年都可以,到期居住权结束。如果未约定时间,就是终身,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权益才会终止。居住权人自动放弃,也可以终止居住权。3、 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居住权人一般不需要额外支付租金,就可以无偿居住。当然,有特别说明规定的例外。4、 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居住权不具有延续性和收益性,居住权人只能自己住,或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出租。居住权人也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权继承、转让给其他人。居住权人也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使用这套房子的,即便是房子的产权发生了变动,新的产权人也没有权利随便赶走居住权人,除非是合同到期了。产权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就赶走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婚前购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现如今,男女在结婚之前就购买了房产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日后结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话,那么婚前购房离婚后该如何进行分割呢?房产的价值比较大,因此离婚房产分割也是很多人关注的热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婚前购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1、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屋分割 已...


·一、买房假离婚证办理按揭贷款是否构成诈骗?
      一、买房假离婚证办理按揭贷款是否构成诈骗? 买房假离婚证办理按揭贷款不会构成诈骗,因为对于贷款欺诈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后才进行立案追诉。从表面上看,使用虚假离婚证明,骗取巨额(数百万)银行贷款用于购房,极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


·一、 多子女房屋继承协议书公证费用是多少钱?
      一、 多子女房屋继承协议书公证费用是多少钱? 多子女房屋继承协议书公证费用在几百元,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根据我国《公证法》第46条规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因此,各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


·通常我们说的二手房是指那种已经实际被人居住使用过的房屋,这就
      通常我们说的二手房是指那种已经实际被人居住使用过的房屋,这就与新房不一样了。毕竟新房一般都是那种清水房,就是还没有装修过的。而在对二手房进行交房的时候,其中也是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二手房交房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设施设备清点 由于二手房...


·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很多人对这块知识比较陌生。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及损失。那么我们在平常生活中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才能避免麻烦和减少损失呢?下面让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一、解除的具体程序 合同解除根据不同分类,处理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在当下房屋买卖中,...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一、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


·一、二手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二手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是多少? 二手房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 1、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 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拆迁公司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法定的程序是什么
      拆迁公司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法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拆迁公司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法定的程序是什么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


·继承公证遗嘱的房产流程是什么?
      继承公证遗嘱的房产流程是什么? 一、继承公证遗嘱的房产流程是什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应有以下两个程序: 1、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分别是: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


·结婚买房写谁的名字更为合适
      很多男女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先入手一套房子,这样日后好当做婚房使用。但由于此时男女之间尚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结婚前买房的,暂时无法写两人的名字。那此时男女结婚买房写谁的名字更为合适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套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


·新房网签去哪里办理备案手续?
      新房网签去哪里办理备案手续?1、正常购房流程是先网签购房合同然后在去房管局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2、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3、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