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该找谁解决?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该找谁解决?

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业主应该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有无关于房屋维护和修缮的约定,如有约定,业主可直接找物业公司;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收集相应的证据也很重要,必要时可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留下证据,文字性的记录,最好要有开发商的员工或第三人见证,以增强证据效力。

二、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其他质量问题。

三、房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解决:

(一)实际履行—修复

在商品房买卖中,因为主体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以后,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小,如果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也称继续履行。

(二)解除合同—退房

在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大,不能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的办法解决问题的,也就是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买受人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修复)还是解除合同(退房)的,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与履行行为之外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四)侵权赔偿责任

商品房的侵权责任,就是因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发生事故比如倒塌、脱落、塌陷、漏水侵蚀腐朽、等等而致人损伤或致物损害的,受害人或购买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所谓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主要分几种不同情况的。如果业主在建设的过程当中,房屋的排水系统,屋面装修等这些已经严重的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因为针对这种情况,业主可以请求在法院的支持下退房,并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失的。


·买房子的注意事项买房者必看的有哪些?
      买房子的注意事项买房者必看的有哪些? 一、做好购房预算 选择房屋的时候要量力而行,要对自己的经济实力、资产以及贷款额度进行合理的规划。 (1)考虑自己的还贷能力 在这里,购房者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首付和月供,首付比例越高,未来每个月需要还的月供就越少;反之,首付比例越低...


·起诉离婚房子给孩子登记名下了能分到房子吗?
      起诉离婚房子给孩子登记名下了能分到房子吗?无论子女是否已经成年,房屋已经登记并过户到子女名下后,该房产属于子女。夫妻离婚时,只有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和孩子一起住在房子里。离婚的时候可以先协商子女抚养权,再走法律程序。诉讼时可以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夺抚养权。建议婚前写好财产协议...


·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安置房可以按揭贷款吗?
      安置房可以按揭贷款吗?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的住户进行安置所建设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或者其他原因进行拆迁,然后用来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安置房也叫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为安置拆迁...


·一、二手房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证实合同的效力是否一致?
      一、二手房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证实合同的效力是否一致?是不一致的,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合同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在理论上,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或称本约)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


·想买房但是找不到好的房源?其实现在更多的人在买卖房子的时候都
      想买房但是找不到好的房源?其实现在更多的人在买卖房子的时候都会选择委托中介,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此时也是可以节省自己的麻烦,同时也对自身利益有所保障。但在找中介买房的时候也会涉及到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到底找中介买房子注意什么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找中介买房子注意什...


·许多人在外打拼,无非是想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可以享受到与
      许多人在外打拼,无非是想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可以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但现实中仍然会有许多人因买不起房子而选择租房。房地产租售同权政策实施之后,租房一族得到了不少福利,同时,租售同权的实施也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意义。那房地产租售同权会有哪些积极的影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拆迁安置房买卖可以吗?
      拆迁安置房买卖可以吗? 一、拆迁安置房买卖可以吗? 1、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年是不能买卖的。 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安置房来说,国...


·逐渐的租房已经成为了如今社会的一个趋势,放假的不断增长,薪资
      逐渐的租房已经成为了如今社会的一个趋势,放假的不断增长,薪资水平的缓慢增长导致放假远远高于薪资承担范围,大部分的人就算是房贷也没有能力支付每个月的支付金,因此租房成了唯一的选择来解决住宿问题,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居住,那房屋出租方法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房屋出租方法的规...


·一、婚内个人买房算夫妻财产吗?
      一、婚内个人买房算夫妻财产吗? 婚内个人买房算夫妻财产,购买的房产资金来源如果属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个人财产。 1、属共同财产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一、二房东恶意拖欠房租怎么办?
      一、二房东恶意拖欠房租怎么办? 二房东恶意拖欠房租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拖欠房租属于违反约定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房租、赔偿出租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拖欠房租的行为恶劣、导致租房协议不能履行的,出租方还可依法解除租房合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