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上述规定可知,违约金并未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直接予以明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否包括违约金在理论与实践中亦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认为: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 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当然,也有法官认为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支付违约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并用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违约金支付主要是避免了损害赔偿计算困难及举证困难。换句话说,违约金是当事人选择损害赔偿的一种定额计算方式。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违约金是赔偿损失的定额计算方式,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包括可以请求承担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那么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否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独立于履行行为的一种定额赔偿损失计算方式,是根据合同一方在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所达成的解决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种计算方法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改变约定的计算方法。既然违约金是一种特殊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那么其亦具有独立的效力。
三、解除合同与违约金并用不违反合同自治原则及民事责任中补偿式赔偿原则,而是二原则的体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签约、约定的内容、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故当事人约定同时适用解除合同及违约金的救济方式应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且完全在民事行为中“法不禁止则合法”的领域之内。补偿式赔偿原则亦称填补式是民事责任重要原则之一,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外,不得使责任方还承担受损方损失之外的额外费用。违约金的支付与合同解除同时并用并未违背补偿式的赔偿原则,在解除合同还无法救济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之下,违约金作为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失,只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救济方式。当违约金与损失相差过大时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四、解除合同与违约金并用能够体现合同目的及具有多重的法律实践意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若不履行或履行不符便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当合同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告诫违约方若不履行合同便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且合同不再予以履行。在许多合同纠纷中,违约方虽以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来承担合同责任,但却能以第三人签订合同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即违约成本比守约成本要低。且守约方的损失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举证困难,在审判实践中守约方提出的损失若无足够证据法院一般只能酌情处理。因此,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损失并不能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亦在多数情况下不能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反观解除合同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却能达到实现合同目的及使审判实践中的合同纠纷能够快速、便捷地予以解决。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相信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您对此已经有所了解吧。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断。而要是出现违约情况的话,那么肯定是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只有在存在根本违约的时候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合同也是存在很多风险的,如果出现违约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法原有的履行义务就会产生纠纷,但是公司为了要生存,要发展,所以不可避免的与顾客,与合作伙伴之间都是需要签订合同,不安抗辩权就是来解决这种问题的,那么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免要与别人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未知的风险,双方就一些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此时就会产生合同纠纷,那么财会服务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


·贸易合同中必须的内容包含哪些?
      贸易合同中必须的内容包含哪些? 贸易合同中必须的内容有哪些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


·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赔偿
      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赔偿(一)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


·合同到期赔偿金如何计算?
      合同到期赔偿金如何计算?1、仅就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而言,是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的,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什么是合同欺诈?
      什么是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公司收购的时候,在我国的公司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收购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决定,所以收购合同的内容就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只要收购是合法的,合同都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可以违约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购销合同造假的后果,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购销合同造假的后果,法律上有什么规定一、 购销合同造假的后果: 签订假购销合同到银行贷款,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合同法关于卖方附随义务的约定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卖方附随义务的约定内容有哪些?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


·合同签订不合理诉讼到法院可行吗?
       双方为了履行某种存在的经济、承诺或者物质等关系那么就要有一定的束缚或者保护,那么双方之间就有一个合同来保护或者是维护这种关系。合同的签订要在双方约定好相互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之后就可以了。但是有时候合同和签订可能对于履行合同的一方来讲并不合理。那么合同签订不合理诉讼到法院可行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