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很多人对这块知识比较陌生。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及损失。那么我们在平常生活中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才能避免麻烦和减少损失呢?下面让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一、解除的具体程序
合同解除根据不同分类,处理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在当下房屋买卖中,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往往是由于出卖人(开发商)逾期交房,随即产生诸如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落户等连锁问题。这种情况下,实务中往往根据约定解除,即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购房者可以行使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时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开发商),该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一定时日后,出卖人(开发商)承担退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这里,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但要注意保证解除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必要时要对送达行为做公证等证据保全。此外,对行使解除权的时效也要着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买方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结合审判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
1、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该司法解释第12、13、15、19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予以支持:
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根据合同法94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经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的,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15条1款)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未经催告,超过1年的,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15条2款)
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权利人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该权利属于除斥期间,不得延长。
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催告的具体方式,一般认为,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已经催告,经应当认定催告有效。最好的就是书面方式。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就是迟延履行交付房屋或者房款。
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最后提醒您注意合同中出卖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情形,以免购房人很被动,无法行使自己应该享有的解除权。如果您对解除合同这块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尽量避免合同纠纷。



·一处房产遗嘱可以立给两个人吗
      一处房产遗嘱可以立给两个人吗 一、一处房产遗嘱可以立给两个人吗 可以的,立遗嘱中说明两继承人共同所有该房产就可以了,继承发生法律效力后两人办理过户手续就好。公证不是必要程序,如果经过公证的效力要强,要变更就仍须公证。 二、房产遗嘱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继承人带着自己...


·按规定代位继承权分多少房产?
      在我国各地房产价格不断上涨的大背景下,房产的价值地位和财富传承效应更加凸显,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纠纷等民事诉讼实践中,涉及房产分割和继承的占了绝大多数,尤其是房产作为主要遗产时,哪些人是继承人、继承人可分得多少遗产,都是最焦点的问题,那么,按规定代位继承权分多少房产呢? ...


·农村老人房子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农村老人房子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农村老人房子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


·一、遗产的房子分配原则有哪些?
      一、遗产的房子分配原则有哪些? (一)一般均等原则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地。 (二)适当照顾原则 同是一个顺序的继承人,情况生活质量可能悬殊很大,适用这一原则条件为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这一遗产分配原则体现...


·我国的房价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实在是望尘莫及的。其实很多长期在外
      我国的房价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实在是望尘莫及的。其实很多长期在外地工作的高素质人才,也没有办法能够在本地购买起套房子。所以有很多人都是在本地租的房子,其实房租也并不便宜,但是好多人也会发现,尽管如此在医疗、教育这些方面享受的待遇都是不一样的,直到租售同权政策出台。那么,商住房租售同权...


·疫情期间免房租吗国家有规定吗?
      疫情期间免房租吗国家有规定吗?疫情期间免房租,国家有规定,但不同地区应当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


·二房东房屋转租合同提取公积金可以吗
      二房东房屋转租合同提取公积金可以吗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买房装修或者是购房贷款都可以用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租房者提取租房公积金租房的,只要能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缴纳票据便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而减轻租金压...


·一、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有什么?
      一、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


·一、房东店面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房东店面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


·一、买房时应注意哪些事宜?
      一、买房时应注意哪些事宜? 1、楼盘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购房时首先要看项目有没有“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都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房时开发商方应“五证齐全”。买...


·他项权证到哪里办理?房产证、他项权的含义是什么?
      他项权证到哪里办理?房产证、他项权的含义是什么?房产的他项权是其他人对房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是指抵押权。他项权证由相关部门颁发,权利人收执。房产证是指通过购房,取得合法使用的权利。那么,他项权证到哪里办理?房产证与他项权的含义是什么?我们搜集了有关材料,一起来看一看: 他项权证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