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未成年犯罪算前科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未成年犯罪算前科吗?算前科,但但是有案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如果未成人犯罪时的罪行被判超过5年以上刑罚,则不属封存范围。目前我国实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保密起来,对社会公众不予查询和公开,如当该未成年人长大后找工作需要开犯罪记录证明,此时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等出具的只能是“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但是如果未成人犯罪时的罪行被判超过5年以上刑罚,则不属封存范围。如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再次犯罪,则基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原则,则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这样前科材料会被司法机关调取出来。二、未成年犯罪是前科能否作为后罪的从重处罚情节1、符合刑法有关累犯的立法本意。《刑法修正案》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明确了未成年前科在任何时候都不与后罪组合评价构成累犯,即有未成年前科的被告人,其在任何时候再犯后罪时,不能把其未成年前科作为认定其构成累犯的前罪,即此时被告人不构成累犯,不能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同理,有未成年前科的被告人,当然也不能把该前罪作为酌定情节对其从重处罚。刑法有关累犯的立法本意当然包括了“未成年前科不作为认定后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这一应有之义,符合“举重以明轻”的逻辑关系。2、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所体现的较小社会危害性特征。犯罪前科集中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由于未成年人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犯罪的随意性和偶发性均较大,其所犯之罪较有完全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犯罪相比,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较小。因此,即使被告人在未成年犯罪后再犯后罪,也不能代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大,或者说其再犯的可能性大。因此,没有必要把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均比成年人犯罪小的未成年犯罪前科作为对后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3、符合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有关国际司法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犯罪之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即未成年的犯罪记录,并不能作为量刑情节在后罪的诉讼中被引用和评价,也即不能依据未成年犯罪前科对其后罪进行从重处罚。我国已经加入该条约并未对此条款声明保留。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应当遵循上述规则。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是算前科的,只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案底封存制度,但也仅仅是对犯罪刑罚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超过了5年的有期徒刑刑罚,则不存在案底封存,在成年后调动资料时会有公开的案底记录。



·无罪辩护有罪推定的意义是什么?
      无罪辩护有罪推定的意义是什么?无罪辩护有罪推定的意义是:是当事人拥有的合法的权力的一种,能够有效的提高案件审理和决定的准确性。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有罪的将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接受相应的惩罚,如果案件经过审理或者是辩护之后满足无罪的情况的,可以被释放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有罪推定的概...


·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强奸罪如何认定?
      强奸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暴力行为,因此很容易就造成了被害女性的人身损害。而在我国,强奸犯罪一般是属于重罪,对行为人的处罚就比较重。而不管最后进行怎样的处罚,首先还是要对强奸行为进行认定。那么实践中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 强奸...


·刑事案件量刑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量刑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


·一般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吗
      一般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吗犯罪中止也是构成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


·刑事案件自诉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那具体来说刑事案件自诉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


·盗刷他人信用卡什么罪?
      盗刷他人信用卡什么罪?盗刷信用卡以盗窃罪定处。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新刑法集体传销活动罪怎么判
      新刑法集体传销活动罪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罪有何区别
      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存在交叉,两罪容易混淆。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区分清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尤其是与共同贪污罪之间的区别。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客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