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租房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在租房过程中经常会引起各种矛盾与纠纷。为了尽量确保租客在租房过程中的利益不被侵害,通常需要签订租赁合同。那么,您知道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吗?房屋租赁合同中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正常损耗免责权;
(2) 占有、使用、收益权;
(3) 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共分为四条,首先,合同主体应该符合相关的条件;其次,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出租;另外,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最后,房屋应该事先进行备案。您还应该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四大注意事项有所了解。这四大注意事项包括租赁期限、出租人该履行哪些义务等内容。


·疫情延迟还房贷的规定是什么?
      疫情延迟还房贷的规定是什么?疫情延迟还房贷的规定是按照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支持防控疫情的通知当中的规定,可以申请延期还款,最近疫情房贷可以延迟还,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全国进入全民防疫状态,出行受限、延期开工,对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配合防疫工作的进行,央行等五部门2020年...


·房屋质量验收证明规定
      房屋质量验收证明规定 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卖房没签合同违约金怎么办
      卖房没签合同违约金怎么办 一、卖房没签合同违约金还有么 没有合同,就不可能有约定违约金,不能起诉主张支付违约金。 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肯定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离婚房子过户收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的时候大部分都会涉及到房屋的归属问题,一旦确认了房子的所有权就需要由原先的两个人的名字变更为一个人的名字,或者是从一个人的名字变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房子过户收费标准是什么呢,需不需要和正常的购房一样缴纳税费呢。 一、离婚房屋过户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税类...


·很多非京籍的人在北京买不了房子
      很多非京籍的人在北京买不了房子,只能靠租房来生活,所以政府也为了保障这部分的生活,所以推出了公租房,来减轻生活负担,但是也不是所有的非京籍户口的人都可以申请这个房子,外地人在北京申请公租房的条件第一申请公租房的非京籍户口的人要在北京工作一定的时间了,稳定的收入肯定是前提,而且要提...


·回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回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未取得房产证回迁房能否买卖,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协议能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


·随着商品房房价的不断上涨,很多人会选择购买二手房,因此,了解
      随着商品房房价的不断上涨,很多人会选择购买二手房,因此,了解二手房售卖合同违约金规定显得尤为必要,这也会有助于维护购买者的利益。下面,的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二手房售卖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请您仔细往下阅读。 一、二手房售卖合同违约金 1、违约金应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多少 在中...


·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办
      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办如果购房者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购房者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鉴定。对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咋办?购房者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解决: (一)解除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效为多长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效为多长时间 《民法典》 第一编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


·社保补缴北京买房吗?
      社保补缴北京买房吗 京籍如果要在北京买房其中有一个要求是:必须要在北京社保连续缴纳满5年。如果买房当年社保出现断缴,且断缴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通过补缴后有买房资格;超过三个月的,即使补缴也没有买房资格,此外,跨年断缴,补缴后也没有买房资格!(具体情况请以房管局为准 二、社会保险的...


·婚后按揭还房贷离婚解决怎么办
      婚后按揭还房贷离婚解决怎么办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1、对于你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