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 “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以出让、划拨或者是转让进行取得。土地由一定的使用年限,一般情况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的七十年、工业的用地是五十年、商业的用地是四十年,在这里温馨提醒大家一下,产权到期之前,一定要到土地局进行续签。


·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种不相同的权利。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不仅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因为房屋的物权和房屋所在的土地的物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需要区分转让。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学习。 一、两...


·老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
      老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房屋不存在使用年限的概念,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到期后在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作为业主可以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使用土地。房屋是业主的私人财产,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


·目前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1、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


·国家征收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收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国家征收土地都是需要给予土地使用人应有的补偿。具体来说有分成林地、房屋、田地等地。一般补偿费用里面包括土地附着物费用与青苗费。那么如果是林地,那国家征收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以山西省为例为您介绍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国家征收林地补偿...


·一、老人死亡后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一、老人死亡后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1、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老人去世之后,宅基地并不是老人的遗产,并不能依法发生继承。 2、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收回这一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老人原拥有的宅基地...


·海南省城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海南省城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土地征收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之一,因为不管是媒体还是普通个人都非常关注拆迁工作的进行,所以为了保障拆迁征地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地方政府往往会制定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对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规定。那么,海南省城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详情参考...


·拆迁产权置换还有地的补偿吗
      拆迁产权置换还有地的补偿吗拆迁产权置换是在拆迁补偿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是很多人对于国家对拆迁的补偿规定不熟悉,导致很多认识上的误区,那么拆迁产权置换还有地的补偿吗?律师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一、拆迁产权置换还有地的补偿吗? 拆迁产权调换是指以易...


·土地使用证加名字吗
      土地使用证加名字吗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


·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
      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一、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林地征收与耕地征收一样,补偿一般有三类:一是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林地补偿费。1、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应当补偿给林地承包权人或经营使用权人。2、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更改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更改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的,申请人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会面临怎样的风险?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会面临怎样的风险?公司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一个公司的地址只有一个,当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将会面临什么情况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即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