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物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农业、林业、统计、法制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妥善做好被征地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的5%计算,列入征地成本。

被拆迁人主动配合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腾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订,奖励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五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制订应急预案。

第六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被拆迁人,并将告知内容函告相关部门。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或者进行公证后,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抢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对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突击装修、抢种抢栽青苗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所在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迁入、分户等审批手续(出生、婚姻、学生毕业、华侨归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等手续。

第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或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的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途径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研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对限期腾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征地拆迁补偿费未全额支付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即房屋主体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据批准的用途、面积、建设层次和建造结构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即房屋主体装饰和内部装修费用,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房屋,根据房屋实际装修建筑面积、特征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综合包干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补助。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第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不再给予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对象为:

(一)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户”);

(二)征地范围内,已分户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以下简称“非拆迁安置户”);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按"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原则,实行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人民政府明确实行公寓式安置的范围,一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实行公寓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用地由安置对象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二)迁建安置用地等有关批准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

(四)实行分散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基础超深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五)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迁建安置用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以及基础(含基础超深部分)等相关费用由安置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实行征购补偿,不予安置。征购补偿标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40%:

(一)拆迁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的;

(三)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安置期间内死亡的;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

(五)拆迁企业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涉及企业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企业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按拆迁时办理同等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上季度的经营状况、利润、税收和建设周期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涉及到生产设备搬迁的,根据生产设备搬迁的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需要重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规定另行选址建设;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道路、水沟、水渠、水坝等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需要恢复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告知后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以及废弃设施,不予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及废弃设施,由相关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建设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迁坟公告,经调查核实后,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迁坟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逾期未搬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或者城乡结合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提供迁坟用地的,可异地购买迁坟用地或者迁入公墓,具体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成片果树、经济林、用材林、草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8-10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地范围内苗圃补偿标准按附件11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2-14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所有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冒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郴州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以上是针对郴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问题给出的关于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回答内容。虽然该规定涉及到的主体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但是对于郴州市市民来说,了解这些规定的内容,也会有许多重要的帮助,因此您只有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了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监督这方面的工作,让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地人人参与。


·在聊城市区,有不少房地产中介声称手头有价格便宜的回迁房,不少
      在聊城市区,有不少房地产中介声称手头有价格便宜的回迁房,不少人被此吸引。毕竟,一般的商品房价格较贵,不是所有人都能承担的起的。像经济条件不好的,又急迫想解决住房问题的,往往会想到购买回迁房或者安置房。那么,山东聊城回迁房能买吗?现在我们就给您具体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山东聊城回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吗?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母亲去世了土地使用证可以变更吗
      母亲去世了土地使用证可以变更吗农村土地的使用当事人死亡的,老人子女到村委会变更就可以,需子女也是本村户籍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最新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楚文山州砚山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


·一、外地人在惠州买房条件是什么?
      一、外地人在惠州买房条件是什么?外地人在惠州买房的限制条件:1、当地一年纳税证明或所交社保流水证明,当地收入证明(月供的两至三倍)其他就像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之类的。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到期时男士年不超过60岁,女士年龄不超过55岁;有稳定合法的职...


·划拨土地房子能买吗?
      划拨土地房子能买吗?一般情况下,我们购买二手房,首先要看看其是否具备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有些房子建筑于在划拨土地上,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么划拨土地房子能买吗?需要注意什么?我们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在下文给出了相关论述。 一、划拨土地房子能买吗? 划拨土地房子是可以购买,只...


·我国规定在外地怎么起诉离婚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已经越来越快,其实也是出于这一点的原因,导致我国现在的人口流动是非常大的。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虽然说是在本地办理的结婚证,但是实际上却是在外地生活,如果想要离婚的话,也只能在外地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我国规定在外地怎么起诉离婚? 一、我国规定在...


·句容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句容市的居民在面对政府要求的收回土地的要求时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损失而不愿意配合,所以政府想要完成征收首先就得解决好对民众的损失的弥补工作,而征地的问题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给足达到标准的赔偿。那么,句容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句容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第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会面临怎样的风险?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会面临怎样的风险?公司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一个公司的地址只有一个,当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将会面临什么情况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即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 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可以过户,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


·如何撤销土地使用证?
      如何撤销土地使用证?中国人讲究安土重迁,大部分人都对土地十分重视,那么一个土地证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但我们也知道,不论是办理还是撤销,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都是很复杂繁琐的,当我们有了这些需求,又不是很了解流程的时候就会有很多麻烦,今天我们整理了一份办理和撤销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土地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