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诉讼离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离婚官司,此时肯定是夫妻就离婚方面的事项协商不下或者说产生了纠纷。而想要法官判决离婚的,则就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至于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我们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准予离婚的六大条件具体包括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

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

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发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一是该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二是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2年。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说明夫妻生活已中断2年以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一方失踪而没有履行,这种时空的间隔必然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在这样的处境下,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单方面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受理后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届满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婚姻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那么夫妻才能结束婚姻关系。当然,实践中,有的情况下,法院也是不会作出离婚判决的。而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符合离婚的条件,这是很重要的。若有需要,可以委托我们的中山律师来帮助你。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比较常见的,南京也不例外。为了保护被征地者的权益,国家机关需要在征收后给予被征地着一定的补偿,若公民需要安置的,政府也需要统一进行安置,生活在南京的公民拿到安置房的房产证之后,是否可以买卖安置房呢,也即南...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况有什么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况有什么(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婚姻终止的原因。《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者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具备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婚姻...


·一、起诉要孩子抚养费的所需手续
      一、起诉要孩子抚养费的所需手续 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类推) 3、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或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


·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性的吗?
      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性的吗?登记离婚明确了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中冷静期的适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


·离婚协议书上孩子的抚养权能改吗?
       一、离婚协议书上孩子的抚养权能改吗? 离婚协议书上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通过诉讼来更改,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


·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需携带什么材料
      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需携带什么材料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一)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二)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法院提诉讼离婚程序是什么?
      法院提诉讼离婚程序是什么? 一、法院提诉讼离婚程序是什么?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双方协商可变更抚养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无论怎样,孩子都是一个家庭的纽带,在夫妻双方的生活当中孩子对一个家庭来说都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两人离婚以后一般都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争取,那么如果在抚养权确定在一方之后出现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变更的,那么双方协商可变更抚养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无...


·女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判决?
      女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判决?过错方在分割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时,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


·重婚第二个有没有保障吗?
      重婚第二个有没有保障吗? 一、重婚第二个有没有保障吗? 是没有任何保障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阶段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会被撤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尚未起诉离婚时转移财产违法吗
      一、尚未起诉离婚时转移财产违法吗 对于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可以追回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