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怎样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怎样算?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是用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作出的规定,但是违约金不能太高,所以规定是不能超过交易金额的30%,如果超过交易金额的30%,那么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要求降低合同违约金,但是法律上并未规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是多少。




·按照《合同法》当中的规定
      按照《合同法》当中的规定,在租赁房屋的时候如果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6个月的话,那此时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才行。您是不是以为房屋租赁合同就没有期限限制呢,其实《合同法》当中在这方面也是做出了规定的。那到底房屋租赁合同最高期限是几年?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屋租...


·无权转租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转租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一、无权转租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


·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在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


·实践合同为单务合同吗,有哪些
      实践合同为单务合同吗,有哪些特征 一、实践合同为单务合同吗 实践合同为单务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法律层面上协议书跟合同一样吗
      法律层面上协议书跟合同一样吗 一、法律层面上协议书跟合同一样吗? 协议书跟合同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两者的特点不同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协议书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 2、两者包含的范围不同 ...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一、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登报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登报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单位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但又有前提条件。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在我国,赠与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在我国,赠与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


·股权投资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股权投资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一、股权投资含义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共有四种类型。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


·买卖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
      买卖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解除权产生之日"的认定标准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认识。权利行使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是这一认识的体现之一。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


·居间合同要注意哪些要点
      居间合同要注意哪些要点 纵观当今社会中,居间合同广泛应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那么,居间合同要注意哪些要点?在下文中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 一、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