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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待遇争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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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待遇争议有哪些?


1、“超龄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什么关系?


这是不少HR至今都没有搞清的问题。我们也知道,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算(但这里,我不得不强调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由双方的实际用工性质所确定,即实际是什么关系?而不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的名称)。如果劳动者未满退休年龄,与单位间是劳动关系,这个大家都清楚。


那么“超龄人员”与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首先不是劳务关系,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既然不是劳务关系,那么是劳动关系吗?也不是,那到底是什么关系?各个地方的叫法可能不一样,比如在江苏,称为劳动关系特殊情形。


在全国各地,反正这类人不管是什么叫法,不能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连申请工伤的资格都没有,何以认定工伤?),也不能说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大了去了,经济补偿金给不给?二倍工资给不给?加班工资算不算?社会保险要不要缴?有没有医疗期?给不给病假工资?全乱套了,显然无论是人社系统和法院系统都不想趟这个浑水)。


所以江苏的“劳动关系特殊情形”这个叫法绝对是天成之作了。在江苏,但凡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工伤待遇可以享受。但其他是个雷区,说了也白说。所以我在为这类人员代理工伤争议中,就说工伤的事,其他不深入。免得进得来出不去。


2、“超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超龄人员”是工伤认定的对象,所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点在人社部的工伤意见(二)有明确的表述。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思考】于是又有人问了,这个第二条说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那么如果“超龄人员”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解答】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工伤认定部门并未将不是“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排除在外。因而可以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这两年,我也代理了几起“超龄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争议,工伤认定部门并没有要求“超龄人员”提供“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


3、企业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


如果要认定为工伤,须符合上下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大要素。本案例现有的要素无法确认“超龄人员”在交通事故的责任,所以是否为工伤不便定论。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显然单位不用承担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为了方便叙述,假设“超龄人员”在事故中系非本人主要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工伤,则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工亡,倒也简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反正也是男女通用,户籍不限,大小一样;这个应该没有争议。如果是受伤后构成伤残等级的,这个就复杂了,估计再有10,000字都说不清,因为要支付哪些项目、支付的金额要综合肇事方的赔偿情形和各地是否有双赔的复杂规定后才能确认。


以上都是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待遇争议,由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比较敏感,而法律对很多退休返聘的规定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相关规定,所以一切都是需要有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只能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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