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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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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二、具体情况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


(2)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


(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在司法审理程序上,可能对案件有多次的审查和辩护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第几次辩护,辩护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辩护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明确认定,对照相关法律的条款,进行合法的辩护行为,如果出现乱引用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则可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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