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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偿调解好还是诉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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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发生了交通事故,尤其是致人死亡,往往司机也很是害怕,这个时候许多人会选择赔偿调解,以想尽快解决,但是,许多赔偿调解完后续可能又有其他变故的,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偿调解好还是诉讼好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偿调解好还是诉讼好
交通事故的调解是指在交通队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调解的前提是双方或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建立在各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没有强制力,即不能逼迫一方不许调解,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或者逃避,那么就不能调解,只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当事人反悔,还需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交通队对调解参与不多,主要还是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好了通过交通队办理一下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 第95条 第96条的规定: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5、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在实践中,如果伤害的比较轻,争议数额小一般很好解决。但如果造成重伤致残、死亡,再牵涉到保险公司,那就比较麻烦,因为《保险法》和《交通安全法》立法上的冲突,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是和车主订立的商业合同,受害者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且保险合同均约定根据事故责任有一定的免赔率,也不赔偿向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无法确定的损失,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计算年度标准上等也和法院判决有很大出入,轻微伤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予支付,保险公司要求的证据标准往往比法院还要严格,许多药如果是自费药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这样就造成受害者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与保险公司能给予理赔的数额有很大区别,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只有受害者作出让步或者由肇事者自己掏腰包。如果双方均互不相让,那就只有通过诉讼的办法解决,实践中根据《交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肇事者配合提供保单复印件,受害者也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实践中有很多是不考虑免赔率的,并且将精神损害也视为人身损害的一部分,在不超过保险限额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精神损失费等也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并且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计算标准上法院一般按照审理时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
由上,可以看出,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偿调解好还是诉讼好这个问题,最好还是通过法院来解决,毕竟这样,对于伤者方来说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而对于肇事方来说,也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赔偿。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无论是伤者方还是肇事方来说,都最好能够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寻求最佳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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