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交通事故2死1伤要上报支队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交通事故2死1伤要上报支队吗?

可以不用上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现场处置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三、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是会经常发生的,但交通事故有大有小,一般小的事故,只要是按照合法的流程,交警大队就可以处理,但对于特大的交通事故,那么就要依法上报,由上级来进行处理,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法就会不一样,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车强交险赔偿多少钱一年?
      小车强交险赔偿多少钱一年? 当居民在购买车辆以后,为了以后再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出现某些问题,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一般都会给车辆上保险,每年都要给车辆缴纳大量的保险费。其中有一项保险费就是交强险,那么,如果你购买的是一辆小车的话,小车强交险赔偿多少钱一年呢? 机动车首年投保交强险的...


·找汽车代驾违章怎么办?
      找汽车代驾违章怎么办?现在代驾服务非常流行,不少人喝了酒之后都会找代驾司机将车开回家。有些代驾司机水平有限,在开车过程中会发生交通违章,这时就涉及到扣分和罚款了。如果处理好,就容易同代驾公司发生纠纷。那么汽车代驾违章怎么办?下面我们就给您普及下相关知识。 一、汽车代驾违章怎么办?...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汽车不再是奢侈品遥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汽车不再是奢侈品遥望不可及,有很多人都购买了汽车。车辆在路上行驶难免发生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由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若是交通事故责任一半一半的,该怎么赔偿呢?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一半一半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修车费用拒不赔偿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修车费用拒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修车费用拒不赔偿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起诉的流程是: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的交通方面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的人因肇事者逃逸或其他情形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金获得一些救助,所获得救助费用不需要受害人偿还,救助基金机构会针对肇事者等进行追偿。下面了解一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能不能推翻签过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书签
      能不能推翻签过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不代表就是认可、服从认定的责任,还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所以是能推翻的。即使复核维持,仍然可以在向法院诉讼时,提交证据证明责任认定是不对的,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


·买房子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涉及到交首付的情况呢?当下比较流行的购
      买房子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涉及到交首付的情况呢?当下比较流行的购房付款方式分为了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全款购房,而另一种则是按揭贷款买房。前一种情况现在比较少见了,多数人在购房的时候都是通过第二种方式进行的。而此时就会涉及到支付首付的问题,那如今买房子交首付最低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内幕交易的危害及应当如何处罚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投资活动被进一步带动,但是在这种繁荣的背后也隐藏了种种不安定因素。内幕交易便是其中的一种,关于内幕交易的不法行为通常涉案金额大,牵涉范围广,对我国的金融秩序有着极大的危害。那么内幕交易的危害到底有哪些,我国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又会有怎样的处罚?我...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费要交吗?
      在一般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的,但是总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免除诉讼费,那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费要交吗?现在为打您整理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为您归纳了诉讼方面的法律小常识。提高您的法律意识和普及法律常识。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费要交吗?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一、交通事故车伤不理赔应该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车伤不理赔应该怎么办? 1、由交警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对方拒绝赔偿时,可以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 2、起诉 经过调节后,仍然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的,事故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


·一、安徽交通事故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交通事故护理费标准是什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