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可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可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斥期间1年。

《民通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当中明确将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区别为撤销请求权和撤销权因为法定的变更权也为形成权。

二、不同合同纠纷的适用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二、变更条件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必须要按照合法的程序走,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来,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但是必须要在诉讼的时效之内提起,不能超过规定的时候,不然的话,法院就不会再进行受理,所以,只有把握好时间才能更好的让自己得到合法的权益。




·阴阳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 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范本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范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递交诉讼材料,案件移交后被告存有异议,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的我们就为您解答有关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一、管辖权异议运行制度的改良 1...


·一方不履行合同有哪些表现?
      一方不履行合同有哪些表现? 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


·合同履行违约金规定是多少?
      合同履行违约金规定是多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


·不动产后让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后让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一、不动产后让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后让与担保合同的内容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海陆联运运输合同范本是什么?
      海陆联运运输合同范本是什么对于货物要选择什么样的运输方式,这是在于商家本人的。如果有经济条件的话,当然可以选择海陆联运这种运输方式,不管是哪一种运输方式,最重要的目的都是要保证双方的合作能够顺利的完成。因此合同范本当中的条款问题就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是双方履行职责的重要凭证,那么,...


·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
      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


·书面合同签订方式是什么,合同生效有哪些
      书面合同签订方式是什么,合同生效有哪些条件? 比起口头协议,绝大多数的人都会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具有比口头协议更大的优势,可以明确记录约定,在发生的纠纷的时候可以拿来举证。但是,有的人为了方面也会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所以对于较重要的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最为妥当。那么,书面合同签...


·有关于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有关于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在片平常的生活之中,我们有事会将自己暂时没有地方放的东西交由他人保管,这些有时时很常见、价值较小的东西,但是有时候就会有一些比较贵重的东西会交由专门的人或某个集团公司来保管,这时候,我们双方就会签署一份保管合同了,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会造成合同的...


·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


·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有些人会觉得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也就成立了。但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呢?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一经成立是否就能生效?这关系到合同的效力,也是很多合同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揭晓答案,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