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那么,单位犯罪的范围是应该没有什么限制的,只要单位领导人为单位利益经过决策程序所出的决定都应看作是单位自身的决定和行为,而且,作为预防单位犯罪的最佳对策,应当是处罚单位代表或成员。因为,只要让他们不产生犯罪念头就够了,而没有必要特地处罚单位。这些推论显然与我国刑法规定相悖。其次,上述理解有扩大或缩小单位犯罪范围之虞。一方面,因为凡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就是单位自身的意志,而实施的犯罪都转嫁为单位犯罪;另一方面,只要证明单位代表或成员与犯罪无关,则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使有些单位犯罪逃脱法律的刑罚追究。再次,上述理解尚不涵盖现实生活中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如在一些规模大的企业中,由于拥有复杂的决策程序,业务实施责任分散,单位代表往往不直接干预具体业务。在实际中,造成的犯罪结果往往因难以寻找与单位代表的关系而难以定罪。反之,在一些小企业中,权力集中,这种企业犯罪,很容易映证单位领导的责任,由此对单位定罪。这样,就造成了罪与非罪因企业规模而有区别,造成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单位自身情况对单位中的自然人作出某种决定时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正如美国的法人犯罪论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法人并不是单纯的自然人的集合,法人为实现自己的既定目的,会通过一定方法,在制定正式规则的同时,还会增加报酬、晋升职称或官职等巧妙刺激自然人的目标。即单位是具有远在其组织人员的自然人的总和之上的影响力和复杂性的社会组织体。所以,笔者认为,在考虑单位犯罪的单位意志时,除了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意志外,还必须融合进单位自身的制约机制的因素。即当单位决策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主观恶意,只有在单位本身的制约机制下,如单位的组织制度、章程、业务范围等的范围内,即其成员主观恶意与单位性质、利益相联系之中,才能上升为单位集体的主观恶意。(3)法律规定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所谓单位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犯罪单位来讲,刑事责任就是单位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承担。从国家方面说,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犯罪)的人的一种否定评价。在众多的理论和学术观点中,认为只有单位的违法行为达到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程度,且必须受刑罚处罚,单位的该行为才可被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个内容或称后果。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单位犯罪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单位受刑罚处罚必定是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时候。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密切联系的:(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单位刑适用的现实可能性。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基础,而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后果。(二)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相适应,责小刑轻,责大刑重。(三)对单位适用刑罚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不是全部内容,是单位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国家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制裁方法,以达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作为国家对犯罪的制裁方法,除刑罚之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制裁措施的,例如,对一些轻微的犯罪,采取非刑罚措施。所以,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应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措施。在单位犯罪中,又区分为一般单位犯罪和特殊单位犯罪,后者主要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而前者往往就是一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单位犯罪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毕竟是少数,而一些罪名除了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之外,其实自然人也是可以成立本罪的。



·新刑法私藏枪支的有关规定
      您都知道,我国是不允许个人私藏枪支的。但是在什么情况下都算是私藏枪支罪,以及与未携带枪支证件持枪有什么区别这两个问题上您可能不太清楚。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新刑法私藏枪支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了解私藏枪支罪的相关知识有所帮助。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


·敲诈勒索要判刑多少年
      敲诈勒索要判刑多少年 ?一、敲诈勒索要判刑多少年 与情节轻重有关。《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我国法律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为了避免国家公务人员四分被罚没的公民财产,我国法律特规定了四分罚没财物罪。可是,很多人对相关罪行的具体内涵不太清楚。那么,我国法律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刑的规定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分罚没财物罪概念: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现在各大银行普遍推出了信用卡业务,而信用卡在公民之间也非常普及,很多人购买商品都是通过刷信用卡来支付的。不过,如果公民恶意透支信用卡则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来说,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


·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造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会被判处刑罚,这一点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量刑标准也是有所差别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一、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鸦片...


·故意伤害罪致死赔偿多少钱?
      故意伤害罪致死赔偿多少钱? 故意伤害罪致死赔偿多少钱? 一、故意伤害罪赔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怎样可以构成遗弃罪呢?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遗弃的行为经常会出现,包括一切婴儿,患有疾病的丈夫或者妻子和一些生活中不能够自理的老人等。很多时候如果遗弃的行为造成被遗弃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恶劣情况,行为人很有可能构成遗弃罪,那么怎样可以构成遗弃罪呢?当然,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出详细的阐述。 一、怎样可以构成遗...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哪些不同点?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哪些不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


·串标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串标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标,涉嫌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


·一、山东青岛醉驾免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山东青岛醉驾免刑的条件是什么?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青岛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