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工伤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工亡待遇标准

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

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工地受伤,结合到造成的伤害情况不同,那么在赔偿金额上面最终也是不一样的。其中造成伤残的赔偿会比一般伤害的赔偿多,而要是不幸造成了伤者的死亡,这个时候主要是赔偿项目又会与造成伤残、一般伤害的赔偿不一样,于是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先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然后在计算赔偿金额。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怎样的工作
      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也是要得到保障的,因此单位不能借口对方属于未成年工,就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来进行支付。而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也不允许单位安排一些比较危重的工作给未成年工作,那究竟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怎样的工作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


·没有买社保可以工伤鉴定么
      没有买社保可以工伤鉴定么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实践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之后,仍旧...


·劳动合同未期满辞退员工赔偿可以申请吗?
      劳动合同未期满辞退员工赔偿可以申请吗?是可以申请的;1、经劳动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补偿金。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


·派遣工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应对
      派遣工在我们社会中太常见了,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派遣工的存在,他们每天辛勤的工作,派遣工的权利利益更是需要我们每个人尊重维护。针对派遣工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是否也应该多多了解一下以此来更好的维护他们的权益。 一、基本情况 首先了解一下关于劳务派遣关系的知识。劳务...


·员工试用期有代通知金么?
      员工试用期有代通知金么?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辞退员工就必须给补偿吗?
      辞退员工就必须给补偿吗 一、辞退员工就必须给补偿吗 辞退员工需支付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


·二级建造师劳动用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考各种证书,未毕业就有一堆证书云集。考证的用处:一是为了找工作方便,二是因为挂证书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挂靠证书就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并且还有补充协议,下面我们就以二级建造师劳动用工合同补充协议为例,让读者了解一下合同的模板。 劳动用工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如果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的话,很容易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对事故进行评级,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


·员工不想做随时可以辞职吗
      员工不想做随时可以辞职吗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是要有正当理由。《法劳...


·一,劳动合同岗位怎么写合适?
      一,劳动合同岗位怎么写合适? 劳动合同上必须载明具体的岗位。1、除了岗位,还应该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签订双方的基本信息等,这些都是必备条款。2、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多久 说起防水工程,与每个人的生
      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多久 说起防水工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到看不到的地下防水,小到我们家家都有的卫生间厨房,还有顶层的屋面防水,而在生活中,也经常见到大大小小的防水维修公司,正是因为防水公司各式各样,做的防水质量也有好坏,那么,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多少呢?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