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双重劳动关系社保问题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双重劳动关系社保问题有哪些?目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保问题作出规定,但从实践来看是不允许双重社保问题的。从你所叙述的来看,你的新单位所做的也并不违法,但我找到一条法律,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中获得赔偿。而且这里的职工并没有局限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包括全日制劳动关系。二、全日制用工条件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定义及特点本文所称的全日制用工条件下的“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原有的劳动关系之外从事兼职活动,甚至与其他单位建立第二重以上的“劳动关系”。为论述方便,在此将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统一表述为“双重劳动关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双重劳动关系”以原有劳动关系为基础,且原有劳动关系应为全日制用工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因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无讨论之必要。故,本文仅探讨全日制用工条件下的“双重劳动关系”。(二)“双重劳动关系”以原有劳动关系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为前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部分国有企业关停并转,国企人员下岗分流,并出现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内部退养、停薪留职、停产放长假等几类人员类型,上述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特殊劳动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人员虽与原单位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已名存实亡,且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消亡,故,上述情况不属于本文所称的“双重劳动关系”。本文所称的“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段关系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三)“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段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构成要件。即在每段关系中,个人与单位都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要求;个人按照约定向各个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接受单位的日常管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的隶属关系;单位按约定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段关系都满足标准劳动关系的形式要求。首先我国并未明文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相关的规定,但是国家规定无论是从事多少份工作,劳动单位对其作出社保承诺,但是一个公民只能享受一份社保待遇,就算是缴纳多份社保也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的待遇,不存在享受多次。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职场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自己有其他的打算(如跳槽、转行等)不想续签。很多朋友也非常关心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关于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有法可依的,的我们也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


·申请做工伤鉴定需什么材料
      申请做工伤鉴定需什么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如医院首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二、去办理办理工伤鉴定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


·工伤鉴定管理办法是什么?
      受伤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因为意外事故时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受伤之后都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在工作中受伤就是属于工伤,工作中的受伤有时候是比较严重的,在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那工伤鉴定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


·意外骨折工伤鉴定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在劳动者遭遇意外工伤事故时,要积极到相关部门做工伤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工伤也分很多种类,比如烧伤、骨折等。那么意外骨折工伤鉴定标准2017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各级工伤鉴定标准,意外骨折工伤属于几级。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


·分公司能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能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


·雇佣童工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童工指的是从事雇佣劳动的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本应该学习的时间却开始从事雇佣劳动,这对他们的身心发展和知识的学习都有很大的影响。为了使未成年人正常的发展学习,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那么雇佣童工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呢,雇佣童工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又指的是什...


·工程发包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工程发包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一项工程的建设工作开始之前,工程的建设方会将该工程发包给有建设资质的团队,由该团队承包该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方则为工程的发包方。无论是发包还是承包,都有各种形式供双方选择,以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那工程发包的基本形式有哪些?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


·公司拖欠工资是离职要还是在职要赔偿?
      公司拖欠工资是离职要还是在职要赔偿?这就要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不管是哪一种都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公司不按时发工资,如果构成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


·职业病工伤认定材料要准备哪些?
      职业病工伤认定材料需要提交哪些?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正规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并配合一般医疗机构进行材料的收集。职业病在工伤范畴中属于特殊的一项,由于职业病一般为工作环境的污染物如粉尘、放射性射线引起,故提交的材料中也应该有与工作环境相关的证明材料,大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8项。若对材料和...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重要性有哪些体现?
      一个国家制度的诞生,就会催生出相应的监督制度,不然其制度就不能有序的实施开展下去。所以,既然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普遍的,那么自然也会有劳动保障监督制度。它的重要性你是否了解呢?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重要性。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企业招收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企业使用童工,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企业使用童工的情况并不少见。更有甚者,企业认为未成年人比较好欺负,雇佣了他们却不支付工资。作为孩子家长,遇到这类情况时要懂得如何维权。那么企业招收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企业招收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