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并被鉴定为工伤的,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在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或真是保险公司存在纠纷,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申请上诉 ,一身上诉的诉状需要包括上诉人、上诉事件、上诉原因等几个方面。
(一)一审诉状范本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二)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商受害人的基本的信息,以及工作信息,还必须有充足的工伤鉴定机构出具的工伤鉴定书,陈述事实,以及说明赔偿请求,一审诉状才算是完整的,一份充分的诉状对审判的结果很有帮助。




·企业倒闭对在职工人有何补偿?
      企业倒闭对在职工人有何补偿?企业倒闭对在职工人有何补偿?相信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广大职工的心中,这个问题关乎到自己的生活,一旦公司倒闭,个人就意味着失业,无法再得到工资。所以您对此一定要有足够的重视,请您仔细看下面文章。一、企业破产,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有哪些损失 员工不满意公司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的话,或是因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按规定可以主动提出辞职。并且,员工单方提出辞职时,不承担公司的劳动力损失,依法提出辞职即可,但是,此时员工可能遭受些损失。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将遭受以下的损失: 1...


·砖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为什么 建筑工程的修建肯定是有多方的建
      砖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为什么 建筑工程的修建肯定是有多方的建筑单位共同合作以后才能完成的。可以说每一项分部工程对技术上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在建筑工程当中,砌砖体工程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砌砖体工程是整个建筑工程修建完成起来的一个最基础的部分。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砖砌体工...


·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怎样的
      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怎样的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


·砌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砌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工程项目的种类是十分广泛的,且每个完整的工程都是由诸多子工程所构成的。砌筑工程是一般的建筑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因此采取适当的砌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你是否知道砌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砖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一、...


·辞退员工有什么额外补偿公司员工被辞退
      辞退员工有什么额外补偿公司员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看辞退的原因和方式,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没有工作抚养费判多少怎么判
      一、没有工作抚养费判多少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


·工伤鉴定一般是在工作单位所在的镇或区社保局申请即可
      工伤鉴定一般是在工作单位所在的镇或区社保局申请即可,不需要到市级的部门,也不须要去劳动局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


·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1、安全事故死亡赔偿属于一次性的赔偿,所以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定签订后以后想再要求责任人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2、职工发生工伤死亡,应该按照复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劳务派遣作为当前一种比较新的用工方式,将实际的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分离开,这样做其实是有一定好处的,能够在用工单位需要的时候及时的补上劳动者,同时也不需要长期的负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此时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也是有自己特有的特征,那究竟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劳动仲裁中的伪证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在举证要求上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是对双方来说,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这对双方来说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劳动纠纷,单位在举证能力上,本来就是占优势地位的。其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与前者一样,这一点是一个事物的另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