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第四,迟延履行。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未生效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1、须批准、登记型合同是经济的纽带,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二,其一,对合同的效力等加以规定,进行间接式的宏观管理;其二,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才能生效,以直接的微观的方式对合同关系进行审查和干预。我国目前至少有二十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的审批或者登记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办结审批、登记的手续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在此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应当进行登记,而未明确其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并不是未生效合同。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处的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这是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九条,批准的情况就不同,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这时的批准就是生效要件,而无论是否明确其为生效要件。由此观之,《合同法解释》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矛盾的地方,司法解释超越了立法本意,增加了无效合同的可能。2、附条件型“停止条件者,限制法律行为之效力之发生条件也。即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于条件不成就时,则不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在合同实践中,经常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公证生效”,这种规定的效力如何?有人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公证之日生效的,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约定公证不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性质,不应视为生效条件,而是合同成立的约定形式,尽管当事人使用了“生效”的字眼。未经公证,合同因“要式”缺乏,视为不成立。不能将它当作未生效合同。3、附始期型“始期者,于其届至以前,停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之期限也。”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始期的合同,在期限届至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合同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也是在合同实践中的常见条款,这种合同是否为附始期的合同?笔者认为,此约定实乃多此一举,签字盖章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拒绝签字盖章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未成立。4、效力未定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指因行为以外的有效要件的欠缺,法律行为尚不发生效力。该有效要件若具备时,法律行为确定生效;反之,确定无法具备时,确定不生效力,在该有效要件是否具备不明朗的状态下,该法律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不一而足”,我国《合同法》对三种类型的效力未定合同作出了一般规定,也就是法定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它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效力未定的合同,它已经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只有在有效要件具备时,该合同确定生效。也可以说,在有效要件具备前,该合同尚未生效,属未生效合同。虽然很多时候我们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况,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未满足生效要件,此时就会出现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实也是可以解除的。



·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在订立之后,需要先判断是否成立了,而成立了后还要看是否生效。若最后合同没有成立,那就无所谓生效问题。那么实践中该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呢?对此,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如何申请?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如何申请? 我国鼓励人们自主创新,并且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看国家的综合实力,以及国家的创新能力,是否能够创新出一些新颖的,高科技的东西。技术开发合同就是 对当事人之间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等东西所订立的协议。那么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如何申请? 一、...


·合同变更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是什么关系?
      合同变更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是什么关系? 1、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 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


·合同履行中的抵销权属抗辩权吗
      合同履行中的抵销权属抗辩权吗? 抵销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一方可以以自己先到期的债权抵销对方对自己享有的未到期或者已到期的债权。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抵销权的性质是什么,亦即抵销权属抗辩权吗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抵销权...


·演出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演出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不管是大型的商演或者是您常见的小型的商事演出,商家和演出方为了确保演出的顺利进行,在都是要签订具体的演出合同的。不过,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签订之前肯定是要有一个详细的签约流程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演出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演出合...


·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有哪样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一、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


·合同可以约定诉讼时效?
      合同可以约定诉讼时效?合同不可以约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它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它并不具有约定性,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旅游合同的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
      旅游合同的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我们在报团旅游过程中,有时候难免会遇到旅行社违约的事件发生,那么什么违约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呢,面对违约事件我们又该如何区分呢?面对两种违约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下面为您介绍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以及应对方法。 一、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主...


·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


·合同签订内容都是哪些方面的
      合同签订内容都是哪些方面的 一、合同签订内容都是哪些方面的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


·订立合同要怎样签才有效
      合同要怎样签才有效在我国规定合同要生效且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谈过。在我国有缔约能力的人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另外,他们成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体还必须是合同缔约所规定标的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