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基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三)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 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 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 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 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 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五)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 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 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 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 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 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量对于一个建设的工程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只要能过了检验这个工程才能更好的进行出售,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部门人员在检验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定是否合法。






·山东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山东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企业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表格、文字、音像材料等技术文件的总称. 它是工程建设及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也是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一、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28楼(东风南路与酒仙桥路交汇处)(本地址为朝阳仲裁委2011年底搬迁后最新地址,2012新址)仲裁委员会电话:64630126 64631709仲裁院...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2023
      很多人都不知道《刑法》中对一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也是做出了相应的罪名规定,换言之这样的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刑法中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很多人习惯性的称之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那我国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如何处罚的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9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2023的规定是什么?
      在工作中,总也免不了因为自己或者他人而粗心或者不按照正儿八经的要求来操作一些机器而使得自己受伤,但是千万不要自己受伤就呆在家里养伤而不去为自己讨回公道,我们知道现在国家对受伤员工的补助还是不错的,那么9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2018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


·在我国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哪些
      建筑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依靠市场上各种工程的承包和修建,所以这部分单位其实都特别关注项目工程的发包,发包跟承包是市场上的建筑领域良性发展的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对于业界人士来说,其实对于工程包包的那些常见的方式也早就已经非常了解了。如果是属于这一领域内的新人的话,可以跟随我...


·工伤赔偿的平均工资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的平均工资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


·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消防安全是一个对于小区居民来说非常重要的安全问题,在房屋建设中,消防工程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为了防止出现火灾等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把控消防建设,那么消防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来看一下吧。 一、消防...


·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能被辞退吗?
      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能被辞退吗? 一、怀孕能被辞退吗? 不能,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


·试用期工资有什么标准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与入职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该员工能胜任工作,即可在试用期后转为正式员工,那么,作为刚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工资有什么标准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工资有什么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