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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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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为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成为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 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

1. 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 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税务行政复议期限

目前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复议法是对行政复议的基本法,特别法可以有特别规定,但也应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根据这条规定,无法认同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内的可以除外并合法有效的。同时也无法认同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而不由法律来明确规定执行的。

由于税务局是一种性这个类型的司法机关,故此对于那些有资产,并且给也想成为税务事务所的股东,乃至成为该公司的合伙人的,必须要严格的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使其能够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也是不能被允许成为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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