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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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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工农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劳动法规定了合同后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公司法中的竞业主体是董事、经理,劳动法中的竞业主体是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掌握原公司(企业)(下称原企业)特有商业秘密的人,竞业主体表现出特定性,以上是对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的规定。



    任职期的竞业禁止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原企业利益的活动。任职期的竞业禁止又分为同业竞争之禁止与兼业禁止。同业竞争之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业务;兼业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同类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经理、董事或同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离职竞业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自己在为前一企业工作期间掌握的知识、信息、经验、技能为自己或后一企业服务。



劳动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作这种约定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不得从事竞业活动是不以补偿为前提的,其归类于非补偿性的竞业禁止。笔者认为,补偿金的支付分为二种方式,一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给予补偿;二是双方约定在任职期内工资中含有补偿金。否则应当视为竞业禁止的自行终止,劳动者不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公司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手段,是指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单独约定薪酬,并规定不得打探他人的薪酬,发放薪水的时候也会采用一定措施不使其公开。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岗位灵活决定薪金水平,员工之间也不会因薪水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从而减少员工...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禁止,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因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竞业禁止

  &...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董事、经理所为的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具体讲就是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由于董事、经理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他们享有公司生产、经营的指挥权,掌握公司的业务秘密...


·股权激励标的物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形式限定为货币,该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给付并没有严格限定在货币支付。既然法律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形式未做禁止性规定,那么以股票、股票期权等非货币形式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非绝对不可。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


·员工与企业约定竞业限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竞业限制?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禁止的内容
      1、受“竞业禁止”的企业员工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具体来讲,就是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任职或提供咨询性服务,不得自行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不能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不能用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去为其他单位,尤其是为...


·劳动合同到期竞业限制还有效吗?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


·员工跳槽拉走客户需赔偿公司
      员工承认,曾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但这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合同规定了自己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公司并未对此予以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 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


·保密、竞业协议的设计
      通常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


·竞业禁止条款的运用
      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进行自我保护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有相应规定或协议的企业,一定要将条款尽量细化。在条款设置时要考虑全面,将所有可能性都考虑进去,落实到纸面上。   第二,明确竞业补偿金问题。获得补偿是执行竞业禁止条款的前提。有部分企业对于竞业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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