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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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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竞业禁止”的企业员工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具体来讲,就是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任职或提供咨询性服务,不得自行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不能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不能用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去为其他单位,尤其是为与原单位竞争的单位服务,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自办企业,以及不履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合理,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宜。如果期限过长,既会导致人力资源的不合理浪费、会限制劳动力的创造性、会损害劳动者应有的择业权,同时对原企业来讲也是不经济的,因为必须付出高额补偿金;如果期限太短,可能会损害原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竞业避止”期限应当适度。如有关专利法规中确定,职工在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积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原工作单位。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特点及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我国可考虑规定最长期限为两年。



2、原单位支付补偿费的义务。



由于被企业“竞业禁止”的员工承担了“竞业禁止”的义务,选择工作受到影响,这必然会给其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不给予合理补偿,既不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使劳动者单方面蒙受损失,同时也会使企业滥用“竞业禁止”条款而毫无相应经济支出。如果合同中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者则不受“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在确定补偿多少时,要考虑四个因素:



(1)考虑这个职工所在岗位的重要性,向其发放不同的“不竞争津贴”或“保密津贴”,即考虑该岗位商业秘密的流失大概会给企业带来多大影响;



(2)考虑这个职工不从事这项工作大概会给他带来多大损失,即他从事别的职业和从事原来职业收入的差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3)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企业承受确有困难,则可适当缩短“竞业禁止”的期限。国内有些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且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采取的做法是以离职者在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为标准,然后逐年递减,直至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结束。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比利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补偿金的最低限额,应相当于竞业避止条款适用期限内工人应得总收入的一半,总收入应根据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总收入计算。”如果原单位不予受“竞业禁止”的企业员工以相应补偿,则“竞业禁止”合同就自动失效。


·如何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由该员工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为了避免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


·劳动合同终止之手续办理
          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与别人交接工作,并将自己的工资与财务部结算清楚。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员工跳槽拉走客户需赔偿公司
      员工承认,曾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但这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合同规定了自己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公司并未对此予以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 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


·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能否与涉密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又约定解除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


·员工与企业约定竞业限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竞业限制?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禁止的内容
      1、受“竞业禁止”的企业员工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具体来讲,就是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任职或提供咨询性服务,不得自行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不能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不能用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去为其他单位,尤其是为...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禁止,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因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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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手段,是指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单独约定薪酬,并规定不得打探他人的薪酬,发放薪水的时候也会采用一定措施不使其公开。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岗位灵活决定薪金水平,员工之间也不会因薪水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从而减少员工...


·公司拒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怎么办?
      竞业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可主张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


·劳动合同到期竞业限制还有效吗?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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