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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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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支付违约金;三是赔偿责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即第三人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这一方式,在涉及到第三人时才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中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劳动者除违反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赔偿责任只限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既得利益的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则不应列为劳动者所承担的赔偿损失范围。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大于违约的劳动者。可是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中,有些同志往往只孤立地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第六条规定去处理,忽视了第三人承担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理解的一个误区,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用人单位)只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第三人一旦违反了<<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承担给被侵害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人只要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就要同该劳动者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这种联系就形成了。这是我国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人在法律上的一种惩罚性规定。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联系已由我国法律、法规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不再陈述。


·劳动者对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单位损失应否赔偿?
      如果劳动者因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活动而受到一定处罚,如扣发奖金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接受。但谈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时,很多劳动者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对于一些可预见的情形,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下来,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写入合同,...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
      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保密事项来规范主体双方的行为。 (一)保密范围要适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支付违约金;三是赔偿责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即第三人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承担赔...


·公司聘用员工不慎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招用了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因此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需要考虑该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职业培训属不属于专项培训
      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用于劳动者日常的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了上岗培训费,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取得《上岗...


·员工辞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应否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虽上诉主张因劳动者违法离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劳动者离职前工资标准、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以及离职原因与入职情况,酌情认定应赔偿公司损失6000元,...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怎样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般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因为某些原因解约时,往往会涉及到有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不管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没有过错,单位往往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者在单位作时间越长拿到的经济补偿金自然会越多。所以,劳动者在与单位解约时,可以先确定...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了违约金条款,而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例如日本、韩国等。其理由为:受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影响,劳动合同实际上演化成基于"压制"关系...


·员工拒绝调动不去新岗位仍在原岗出勤,算不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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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赔偿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属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罗某已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故其向公司提出辞职合法有效。依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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