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法律事务的审批;
第四条 集团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六)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 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七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八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九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六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七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八条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集团公司年的的出现在当下社会已经很是普遍化,这是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集团公司应通过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时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从而有效地预防合同管理中的疏漏给企业所带来的危害,进而提高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少案件是股东代表提出的,但是根据司法实际,我们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类型的企业单位的股东代表提出的诉讼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并非按照既定的程序的规定,才有可能会被受理,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是...


·分公司订立合同用章规定是什么?
      分公司订立合同用章规定是什么?分公司订立合同用章规定是订立合同的时候需要盖公司的公章,这个一般情况下是合同的专用章,因为对于整个公司来说,它一般情况下是分为两个大类别的章子的,一个是签订合同时候专门来使用的,还有一个就是财务类型的公章。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


·分公司的合同可以盖总公司的章吗?
      分公司的合同可以盖总公司的章吗?可以,可以把合同签字的地方写的是总公司名字并且盖的总公司章,视为总公司对合同的确认,当然是有效的。《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孕妇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孕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


·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


·股东名册要记载什么事项
      股东名册要记载什么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公司辞退加班费怎么赔偿
      劳动者离职后,只要在一年之内提出,并且有加班证据的,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的。公司辞退员工,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辞退,员工已经加班的工资,用人单位都不得克扣的,必须要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第...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的格式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的格式一、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通过:同意任命为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任期二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年月日二、成立分公司流程成立一个分公司和注册新公司流程是差...


·上市公司公司法中的法条是什么?
      上市公司公司法中的法条是什么 公司如果上市以后,股票就可以在证券市场发行,所有的股民都可以投资该公司的股票,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公司上市肯定对于公司自身的经营是非常有好处的。普通公民对于上市公司的第一认识也是,如果公司能够上市的话,代表该公司还是有一定的实力的。但是在决定上...


·分公司合同签订权限是否受法律保护
      分公司合同签订权限是否受法律保护?分公司合同签订权限是受法律保护的,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


·分公司法人和总公司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么
      分公司法人和总公司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么在我国公司运作以后,相应的业绩和业务有所增长时,一个公司不能够满足公司的日常运作时,这时就可以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总公司可以设立法人,而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可以由总公司法人代理这类分公司的负责人。应该准确的说法人代表可以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是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