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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医院丢失病历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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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医院丢失病历啥责任

一、医院丢失病历啥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在保存病历的时候,根据病历类型的不同,那实际至少要保存的期限就不一样。而在医疗机构将病历丢失的情况下,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推定此时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要求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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