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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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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如何为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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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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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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