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权与工伤是否可以双赔?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是依据其被告在单位辛勤工作了那么多年,并且每年都交纳了相关的保险费用,履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当被告因工去世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的规定支付被告方相关的民事赔偿费用。当被告因交通事故发生赔偿时,交通事故过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人相应的侵权赔偿。如果限制权利人的请求权就等于减轻了侵权人与单位的责任,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故我们不应当限制当事人的救济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当事人的两种救济途径。根据法的权威性,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使需依赖一定的法律为基础。即然,我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了权利,除依法律规定外,你不得剥夺我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当事人两种权利的享有,故任何主体不得剥夺当事人的两种救济权利。

我国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竟合问题的立法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来分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不难得出工伤赔偿权利人在申请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行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赔的制度,更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用人单位补贴劳动者外出旅游,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
      江苏高院裁定 受伤发生在公司食堂的中午用餐休息时间,其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该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包工头因工伤亡,谁承担责任?
      不能因为“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违反建筑领域法律规范,而否定其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主体实际施工,从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当然,承包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在符合...


·员工签订私了协议后,还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后,又要求工伤赔偿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这需要区分情况。 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


·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受伤,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6年10月1日施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

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怎么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跟着老乡去干活,受伤赔偿问题
      重点在于如何确定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接受方,即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中的雇主。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受他方指示,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隶属关系。成立雇佣关系的特征在于,受雇人需接受雇佣人的监督,服...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首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可获得侵权赔偿;其次,基于劳动者身份,在发生工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客观上存在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即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


·下班去男友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公司吗?
      不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