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员工伤的工资怎么计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职员工伤的工资怎么计算


职员工伤的工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认定的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造成工伤的时候,我们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我们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同时有足够的材料才能申请工伤鉴定,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关于工伤的工资标准以及工伤的赔偿标准等等,以上做出简单的解释,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前来咨询。




·企业在开除辞退员工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在开除辞退员工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事实调查 当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员就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违纪情况,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影响等,都要彻底调查,出具详尽报告。在进行调查期间,可以暂停该员工的工作。及时而又精准的调查,对单位其他员工也有威慑作用...


·女职工哺乳期多长时间不能解聘?
      解聘员工,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经常做的事情,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还有女职工在哺乳期不能解聘。那么女职工哺乳期多长时间不能解聘?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职工哺乳期多长时间不能解聘? 哺乳期到孩子的1岁为止。这期间,用人单位除...


·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一、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何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按照平时所实际获得的工资乘以2来进行计算。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计算二倍工资截至时间至满...


·竣工验收前有哪些手续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


·在劳务关系当中
      在劳务关系当中,无论如何雇主和被雇佣者之间根本就不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没成想在当今时代劳务关系已经非常普遍的情形之下,还是有人容易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合同这两件性质完全不一样的关系自己就联系到了一起的。因此我们也是希望通过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都有哪些的这个问题的详细解释以后...


·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风险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风险呢?而在哪些情况下单位是可以扣除员工工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介绍。 一、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风险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赤峰工伤鉴定时间是多长时间?
      赤峰市有很多厂矿,每年都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导致工人受伤甚至死亡。因工受伤的煤矿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为了尽快的拿到工伤赔偿,应当向厂方提出工伤鉴定要求。拿到鉴定书后,下面就是理赔程序。那么,赤峰工伤鉴定时间是多长时间?现在我们就给您做个介绍。 一、赤峰工伤鉴定时间是多长时间?...


·在我国事业编制写劳动合同吗?
      在我国事业编制写劳动合同吗? 1、事业单位签的是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3、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


·2023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是什么?
      2020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是什么?2020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是违法辞退,应当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金,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