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施工人员的安全,要比工程的安全更重要。如果工地上发生了安全问题,不仅仅影响该工程的进度,同时也会在施工人员的心灵上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因此严重影响了工作情绪和工作效率。在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同时,还要做好对工地周围人员的保护。即便做好了这些保护措施,还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周围定期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最终实现“零事故”。
2、严格控制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管理。 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筑项目工程的各种资料管理从施工开始就应该走向正规化,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进而使得该计划和实际之间即使发生偏差,也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另外,质量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得身上。同时还要做好材料的档案管理,对每种材料的产地、供应商、验收人员、存放地点及使用状况等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使得公司领导对每种工程材料的具体情况能够一清二楚。
3、强化培训、优选施工人员。 建筑施工人员总体上可以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作业层三个层面。针对不同的岗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不同的。但总体来说,都是要求参与施工的人员应具有诸多方面的能力。要求其相应人员具有的“资质”。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领域,施工人员专业素养相对比较低,实践有余,但是理论知识相对不足,不能很好地从更高层面上把握和指导施工质量的管理。当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拥有一支具有创新、纪律严明的施工队伍才能完成一项质量过硬的工程项目。因此,建筑工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把培养人才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
4、采取措施,加强施工技术方面的质量控制。 施工方案的敲定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待方案审完后,做出样板,反复对样板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到达到设计要求才能执行。同时还要对技术方面的进行准确控制,包括熟悉和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工程重难点部位施工技术、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等。在工程施工中要建立严明的交接班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相应标准对部分项目及单位工程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对于那些质量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影响比较大的,工序检测手段或检测技术比较复杂的,一定要在交工前把好质量检验这一关。材料的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同时创造正常有序的施工条件,也是实现造价和进度控制的前提;要对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同时,应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检查验收,确保材料、成品、构配件的质量达到相应标准。当该工程竣工以后后,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各种材料的实验检验资料、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记录等质量记录。
5、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因素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明确自己的责任。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控制,各个工程均要全面实施管理到位。在实施全过程管理中,首先要根据施工队伍自身情况和相应工程的特点,最终确定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再结合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具体的措施,明确实施内容、方法和效果。该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施工质量,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工程竣工之后,还要对质量较好的工程项日,企业应组织各个项目部进行观摩学习,包括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及工程创优运行情况进行交流;对创优工程验收时,应组织其它项目部相关人员现场观摩交流,学习先进的经验,对照他人找出自己的差距。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状如何?
1、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文件执行。部分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建设的相关程序,未办全相应法律文件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还层层转包,转包企业资质的审查也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有些工程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核就开始施工建设,一边施工一边设计,仅仅是为了追求施工进度,留下了较多的质量问题。验收作为该工程的最后一道关卡,最初是由政府的监管部门把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工程质量由业主负责,开发该工程的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些质量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时并没有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2、施工单位内部管理的混乱。建筑施工单位的内部管理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管理职责得不到落实,设备资源配置不合理。多数的质量管理上的不合格和实物质量不合格的出现都与职责得不到落实密切相关。对分承包队伍的评价、选择和管理不能满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需要。对劳务分承包队伍的评价大多还仅仅停留在其所拿证件的验证上,忽视对其实际技术含量保证能力的评价、考察,预防与纠正措施的机制形同虚设。
3、工程质量的监督不到位。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经验和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提高,但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落后以及自我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必然会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及深度,直接减弱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有效性和权威性,有待改进和完善。
从上述介绍到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状的情况中,我们大致了解到了这个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隐患,至于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自然也就成为整个建筑行业乃至于咱们国家相关部门最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说到借调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是什么意思,其实借调就是不改变原来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去工作的情况,当然借调也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进行的,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那么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


·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起诉是正确的吗
      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起诉是正确的吗劳动者往往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相关知识,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迫于压力,往往走极端。劳动者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争议问题中,应该走怎样的程序,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就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起诉的相关知识做简单概述。详情请咨...


·下班回家自己摔倒算不算工伤?
      下班回家自己摔倒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回家自己摔倒算不算工伤? 自己摔倒是不可以算工伤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什么施工工程质量问题最严重?
      什么施工工程质量问题最严重? 房屋或者建筑的建造受公众关注的除了外观以外更重点的是它们的质量是不是符合最基本的标准,如果出现了任何的质量问题就不可能会国家允许让公民使用,但是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是可以按照程度来进行分类的,那么,什么施工工程质量问题最严重? 一、什么施工工程质量问...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员工可以辞退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员工可以辞退 一、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员工可以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


·需要。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
      需要。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到市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


·辞职后多久能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5天内。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是什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您比较熟知的汽车,电视机,电冰箱,钢铁或者是煤炭等这些都属于工矿产品,工矿产品和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工矿产品在日常销售的过程当中,购销合同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不过从事工矿产品销售的商家,其实并不一定特了解,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是什么样...


·企业雇佣童工处罚谁?
      在我国,雇佣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为雇佣童工。未成年人成人童工,首先是父母监护不到位,允许孩子去当童工,其次为孩子介绍工作的职业介绍中心也为未成年人当童工提供了工作机会,最后,企业不顾法律的规定雇佣童工,雇佣童工涉及到了企业、父母和职业介绍所,那企业雇佣童工处罚谁?我们来了解一...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按照有关的法律解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接下来的我们会为您介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何表现?
      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使濒危的动植物不至于灭绝是我们维护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保护生态平衡,我国将破坏、残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定罪。那么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何表现? 一、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何表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