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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举例说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再如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现象所做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常识问答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
由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其单方面作出处罚决定,因而,必须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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