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哪些情形可以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在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时,需要先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之后才是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就涉及到具体执行的问题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有权决定采取监视居住,但具体到执行的时候,一般就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有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有什么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23年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是什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几种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几种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


·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什么
      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有:(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怎样办理
      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怎样办理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


·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审查债权转...


·对于法院要逮捕如何执行?
      一、对于法院要逮捕如何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


·终身监禁的执行条件是什么
      终身监禁的执行条件是什么?1、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2、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


·行政处罚已过强制执行期限怎么办?
      行政处罚已过强制执行期限怎么办? 一、行政处罚已过强制执行期限怎么办? 如果已超过期限,那只能找被执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那只能是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