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辞职是否可以取公积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辞职是否可以取公积金?

一般是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就可以取了。

但如果你是在月初或月中离职,上个月的公积金可能还没有转入个人账户,建议要等到每月20号以后去办理会比较好一些。具体申请需要的资料可参照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有哪些?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积金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提取的,但是不同的情况所提取的方式就会不一样,所提交的资料也会不一样,所以,我们在办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公积金的提取也是最大限度的解决的购房和租房的压力。






·一、打临时工随时可以辞职吗?
      一、打临时工随时可以辞职吗?临时工,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辞职时间规定,但作为一个社会人若是要离职除因特殊情况例,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情况,也是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打一个招呼的,以便用人单提前安排接替的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处在试用期的临时工辞职。这样的临时工辞职的话应该按照试...


·用人单位让员工处罚扣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让员工处罚扣工资合法吗?是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含义
      如今经济全球化使企业面临国内外更加激烈的竞争,为了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以制造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企业对劳动力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雇主终止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可避免。劳动关系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对此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含...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需要几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需要几份?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需要几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需要两份的,这两份是需要交给仲裁机构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


·上海收到工伤认定书后要做什么?
      上海收到工伤认定书后要做什么?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进行工伤鉴定,持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得到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北京市家具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北京市家具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工伤遗留病症复发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遗留病症复发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


·职业病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对于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后,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不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用人单位铤而走险,为了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不按规定与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而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合理地维护,这也对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今天就来了解一下不签订劳...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