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丧葬费抚恤金能继承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丧葬费抚恤金能继承吗?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2、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3、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死者安葬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让死者安息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抚慰。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二、相关法律知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其目的在于处理工伤职工的相关情况,一般是发放给亲属的,所以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但如果亲属可以对丧葬费和抚恤金认定为遗产的,可以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一、第一法定继承人财产如何分配?
      一、第一法定继承人财产如何分配?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


·抚恤金分配是否适用代位继承?
      抚恤金分配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抚恤金分配是不适用代位继承,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抚恤金根本就不属于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之内,既然不属于这个财产范围,那么自然是不能够发生继承的,这是由抚恤金性质决定的。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的。而所谓遗产...


·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吗?
      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吗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条文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见,如果是订...


·继承财产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继承财产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附加遗产包括什么?
      在当代这个社会,对于一些名词,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可能并不是十分的清楚,比如说附加遗产的概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附加遗产并不是经常可以听到的,但是实际上确是有许多人想要清晰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附加遗产包括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附加遗产的...


·夫妻婚后继承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婚后继承是共同财产吗?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


·在我国遗产遗产官司诉讼技巧有哪些
      在我国遗产遗产官司诉讼技巧有哪些 有关遗产遗产官司诉讼技巧需要注意哪些 1、就起诉方(原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放弃继承已公证可以撤销吗?
      放弃继承已公证可以撤销吗?放弃继承遗产并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是不能撤销的,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初时放弃了继承权,公证后,那么继承人就不能反悔再去继承遗产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是指继承人承诺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的书面凭证,因为我国的公证处具有高于其他...


·非婚生子女能继承财产吗
      非婚生子女在很多人眼里就是一种见不得光的称谓,常常以“私生子”来称呼他们,对他们的权利也不加以保护。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在发送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纠纷时,非婚生子女有没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财产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想要回答“非婚生子...


·女儿和儿子有同等的继承权吗?
      女儿和儿子有同等的继承权吗?1、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儿子和女儿是有同样的继承权的,在法定继承中,子女和父母、配偶一样都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是一样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等,儿子和女儿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是一样的。同时根据《继承法》...


·继承者放弃继承是赠与吗?
      继承者放弃继承是赠与吗?不是算赠与的;要么先继承,再赠与;或者就不继承也不赠与;而不能是同时不继承,又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权遗赠后两个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