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拆迁整治方案是怎样的?实施步骤是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征地拆迁整治方案是怎样的?实施步骤是哪些? 一、组织实施
(一)根据省、市政府部署,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责任包干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 县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全面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和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沿线乡镇(街道)对辖区征迁工作负总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占、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拆迁户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用)和报批、落实临时用地、组织复耕以及配合县人劳社保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四)县财政、建设、规划、交通、人劳社保、农业、林业、水利、公安、民政、环保、供电、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迁相关工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按照业主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征迁、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征迁内容
(一)征地拆迁范围
1、红线内征地拆迁。原则上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用地红线规定执行(包括设计变更)。
2、红线外征地拆迁。边角地、夹心地、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的具体范围,由项目公司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核定,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征迁部门与项目公司协调处理)。
(1)边角地和夹心地。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它屏障性建(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它屏障性建(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 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
(2)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
(3)新建铁路经过人口密集地段,距外轨中心线 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
3、新建铁路从企业厂区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厂区建筑总面积 %或直接影响企业的主要生产功能,原则上应作整体拆迁处理。
(二)征地拆迁数量
1、用地数量。包括主线红线内用地量、拆迁安置用地量和“三改”项目用地量等,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具体数量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指挥部、项目公司等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勘测定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对包括边角地、夹心地、“三改”项目用地等进行共同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2、房屋拆迁数量。由县指挥部和项目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现场实际对住房、农用房、企事业用房、学校用房等进行联合调查丈量,确定数量,共同签认;无法改变功能继续使用而需拆迁的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由县指挥部与项目公司等联合调查,确定数量。
3、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数量。必须拆除或迁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河埠、机埠房、水井、水塔、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坟墓、庙宇等。建(构)筑物由项目公司与县征迁部门和权属单位共同现场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地面附着物由项目公司与县国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数量、类别,共同签认。
三、土地征占的处理办法
(一)铁路建设工程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被征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二)铁路建设红线内占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全部采取国家征收(用),征收(用)补偿费用按 政办发〔 〕 号文件执行。
(三)对占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按
政府必须按照以上的征地拆迁整治方案以及工作流程进行征地以及拆迁,并且依照合理的征地拆迁方案进行整治,这样更加规范和监督征地和拆迁的工作,也给人民们带来一份安心,让征地拆迁这项工作更加的严谨和有效率。如果遇到了不按照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制定不合理方案的问题,可以采用法律的途径来进行维护自我权益和人权,法律一定会有效并且切实际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不让人民的利益收到伤害。


·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最亮眼的就是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当然这个
      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最亮眼的就是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当然这个也是得益于飞速上涨的楼价,然而我们今天要说的不是房地产公司推出的一手楼盘,是二手房买卖交易的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知道二手房的交易,一般是涉及到个人,它最需要确认就是关于产权问题,我们今天就“二手房买卖手续流程”进行相关介...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也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确定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以下方式: 1、从游客开始处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开始履行,从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结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点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2、旅游公司所在地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


·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对于驻马店的农民朋友来说,如果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到他们的土地,那么对于征地补偿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对于涉及到的农民,驻马店市相关部门会给予征地补偿款。那么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回答。 一、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相信一些土地被征用的青岛市朋友对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非常关心,因为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下面法律我们将最新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


·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的程序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的程序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1、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


·2023土地使用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
      土地使用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开发商今后在拿地时一律按照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成交后,需在一个月内缴清成交额50%的首付款。《...


·购买别墅有土地使用证吗?
      购买别墅有土地使用证吗?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个人或者单位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土地使用的年限也各不相同。因此,就有人对别墅有土地使用证吗这一问题存在疑问。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购买...


·父母过户土地使用证给子女的手续是什么?
      父母过户土地使用证给子女的手续是什么?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居民只能通过购买招标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凭证就是土地使用证。一般来说,死人财产都是父传子,子传孙代代相传下去的。那么,父母要把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子女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了。那么,父母过户土地使用证给子女的手续是...


·随着现在科技日益发达,人们能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自由地发表言论。
      随着现在科技日益发达,人们能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自由地发表言论。可是这种言论自由有时候会对无辜的人造成误伤,更有甚者更是对他人进行诽谤,尤其是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诽谤,影响更是恶劣。那么诬陷诽谤国家公务人员什么罪呢,又该如何进行处罚呢?接下来就和我们去了解一下吧。 一、诬陷诽谤国家公...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后原房产证是否有效?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后原房产证是否有效?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我国房价的突飞猛增,高昂的房价让现在几乎成为了一种有房即有钱的现象。因此对于很多人来说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非常必要的,而有时候我们会拥有集体房产的情况,对这个不是很放心,那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后原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