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的核心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步骤,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同时对于专业人员提出了技术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④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无工作业绩;

②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二、增民法典

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资质标准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甲级资质标准

①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⑥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文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明确指出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现了工程的技术性要求;同时还对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对企业的硬性要求。


·结婚后个人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个人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怎么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怎么写? 用人单位: 职工: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劳动合同自2011年×月×日解除 2、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元 3、×月×日前双方办理交接,职工退还公司物品、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未发工资×元、...


·谁承担工伤认定的费用?
      一般来说,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话,都属于工伤。为了谨慎起见,职工需要通过工伤认定来明确伤残等级。职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比较长,可以在受伤后一年内提出。做完工伤认定,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等。那么,谁承担工伤认定的费用?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谁承担工伤...


·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存在着许多各种各样的工程,不管是哪一种工程,它的质量都是有着相关的要求。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围墙工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工程,那么,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基本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兼职要签劳动合同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兼职要签劳动合同吗? 兼职的要不要签订合同 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但如果能签订书面合同最好,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


·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方式是什么?
      说起农民工,其实本身农民工所扮演的角色和其他的正常劳动者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原因,导致农民工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非常不受尊重,而且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样的现象屡有发生,本身农民工又不懂得如何维权。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方式是什么? 一、拖欠农民工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餐馆等,在依法进行登记时,是可以起字号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决定是否向该个体工商户颁发营业执照,是否批准其所起的字号名称。 民事诉...


·工伤鉴定9级怎么算赔偿费用?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受伤,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工伤,从而获得工伤保险发放的工伤待遇。但如果该工伤已经造成员工的伤残,该员工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以评定伤残等级,领取相应的赔偿。那工伤鉴定9级怎么算赔偿费用?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工伤鉴定9级怎么算赔偿费用? 工伤职...


·二级烧伤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工人,会面临各种职业风险,其中就包括烧伤。当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样就可以为下一步索赔做好准备。二级烧伤算是比较严重的工伤,需要经过鉴定才能得到具体的赔偿金额。那么二级烧伤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一讲。 一、二级烧伤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违约金税前税后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违约金税前税后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违约金税前税后的规定是不需要将所获得的违约金的计入书个人所得税的较大的范围内,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