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宜都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宜都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

宜都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补偿

(一)房屋分正房和附属屋,房屋结构类型分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棚房五种。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房顶砖木结构隔热层的补偿,参照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檐口高度低于1.5米的按50%补偿,檐口1.5米以上的按高度每增加0.1米递增10%计算,檐口2.0米及以上的全额补偿。

(三)装饰装修补偿

(四)生产经营性用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生产经营性房屋的确认:具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当年纳税纪录,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2、经营性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实地丈量并经确认的营业面积为补偿基数。

3、对经营性房屋按同类正房补偿标准2倍进行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场所地段优劣按同地段平均租金给予6-12个月的补偿。

二、房屋搬迁安置

(一)安置对象

实施城镇规划、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被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每一个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独立户口、独立房证、独立烟灶。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实行货币、安置房、自建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或以上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

(1)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含宅基地、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搭住费、搬迁运输费、搬迁安置误工补助等相关费用),安置标准为:(砖混结构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被征收房屋已补偿价格-房屋结构差价)×合法正房面积。

(2)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在本市新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3)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两年内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对其所购房屋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仅补助一套),补助面积不超过合法正房面积。

2、安置房安置。

(1)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

(2)在被征收房屋内同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被征收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初审,并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可选择第二套安置房。

四世同堂的;

有两个以上子女已达到结婚年龄且未分家立户的;

其它特殊情形的。

(3)安置房面积小于合法正房面积的,按1:1标准进行置换,多余面积参照货币安置政策实行货币安置。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合法正房面积的,超过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安成本价补偿,超过2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综合成本价补偿。

(4)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每月按安置房建筑面积3元/㎡发放临时搭住费,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每月按4元/㎡发放临时搭住费。同时,每户补助搬迁运输费2000元,搬迁安置误工补助费6000元。

3、自建房安置。

(1)除已规划的一户一居还建小区外,宜都中心城区以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禁止一户一居还建安置。选择自建房的安置户,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

(2)集中自建小区用地规划选址,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集中自建小区所需征地、场地平整、基础超深、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水电气、通讯、道路、绿化、消防、给排水)、中介服务等全部费用,由国通公司审核后按每户10万元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3)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规划部门确定的集中安置小区自建安置,每户安排宅基地1个;被征收房屋在规划区以外,地处偏远且不能进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各乡镇、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自建住房,每户给予宅基地及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5万元。

(4)选择自建房的安置户,每户补助临时搭住费1000元、搬迁运输费2000元、搬迁安置误工补助费6000元。

(三)安置管理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对无上述两证的,其合法面积由国土、住建部门审核认定。

2、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积为安置基数,对超审批面积所建正房,不纳入安置范围。

3、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市房产局根据市场情况测算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4、安置房建设、分配、办证、上市交易、物业管理等按都政办发[2014]12号文件执行。

三、附属设施及其它构造物补偿

(一)围墙、水泥晒场、石磙、粪池、地窖、水池、水窖、水塔、水井、沼气池、普通灶、节能灶、堡坎、卫星接收器、自来水镀锌管、花坛、水渠、低压线路(通讯)电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不锈钢水罐的拆装,涵管、精养鱼池开挖、浆砌护坡等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按照《宜都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由村集体负责对征地范围内坟墓集中迁移,坟墓补偿费为土坟1000元/座、浆砌坟1500元/座,坟墓迁移费为1000元/座。

(三)供水供电、固定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线、天然气迁移及宽带移网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按市场报装价格(开户费)据实补偿。

四、集体设施补偿

由集体投资建设的道路、水利设施补偿分别由交运、水利等部门负责审核确权。凡政府投资建设的不予补偿,政府补贴的部分应予扣除。

五、零星林木迁移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一)零星截干苗参考实生全冠苗补偿,零星截干苗面积以林业部门认定为准。

(二)花卉为在田块中种植的,钵、盆等种植的不计算面积,只支付搬迁运输费用。

(三)未列品种经林业部门认定后,参照执行。

(四)间作和套种的补偿按各类名目对应的标准补偿,不得重复计算补偿费。

六、规模化种植、养殖认定及征收补偿

规模化种植的认定:连片种植景观植物2亩以上,且种植年限在1年以上(村内公示后无异议)的为规模化种植项目,其它情形视为零星种植。

规模化养殖含畜禽养殖(猪、牛、羊、鸡、鸭等),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蜈蚣、蝎子、土元等)。

规模化养殖的认定:牲猪年出栏50头以上且猪圈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家禽存笼500羽以上;特种养殖(蜈蚣、蝎子、土元等)设施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

规模化种植、养殖补偿由市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分别组织认定审核。

规模化养殖场地上附着物参照附件1进行补偿,设施设备由专业部门实地评估,属不可移动的据实补偿,可移动的按评估值30%给予搬迁补偿。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都政发[2009]49号、都政发[2009]53号、都政发[2010]42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以上便是我们整理的宜都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办法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该办法中关于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的规定还是很全面的,赔偿标准也在湖北省算的上中等水平。政府出台这样的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行事,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和老百姓的矛盾自然会减少,征地拆迁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村委会说征地补偿款要截留30%,是真的吗?
      村委会说征地补偿款要截留30%,是真的吗?   一、村委会说征地补偿款要截留30%,是真的吗?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


·什么是房屋土地使用证?
      什么是房屋土地使用证? 衣食住行重大住对于我们普通的百姓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只有住的舒适了才能不会影响工作和生活。但是购买房屋或者是建造房屋时我们会获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而很多的人都不太理解什么是房屋土地使用证,那么我们整理了一份相关的内容,您阅读一下吧。 一、什么是房...


·原产地证明如何办理?
      原产地证明如何办理?一、原产地证明如何办理? 1、申领、填写有关表格 未注册的单位首先根据 《注册程序》 申请注册登记,已在贸促会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应由指定的原产地证申领员持贸促会颁发的《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证》向所在地的贸促会申领由贸促会统一印制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和《...


·征地补偿青苗补偿费规定是什么?
      征地补偿青苗补偿费规定是什么?征地补偿青苗补偿费规定是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方案来确定具体的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


·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该怎么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该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承包人有权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使用、占用等。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过确定登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样承包人才能够合法使用土地。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办事人员疏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那么应该怎么办?我们...


·农村土地子女分割继承吗
      农村土地子女分割继承吗不可以,承包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承包的村民只是在承包期限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就不是遗产,不能用于继承。承包地确权后,如果原主要承包人死亡,子女户口还在本村、而且是家庭共同承包人,可以要求继续耕种到承包期满,如果...


·国有土地使用证类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类型是什么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其实土地使用证上面就标注的清清楚楚的有土地使用证的类型,但是很多人可能都不太注意。其实在我国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当中,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制定办法和管理方针就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类型是什么? 一、国有土...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虽然根据国家只政策的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公民也需要返还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民乱,保证被征地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是需要按照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的。你是否知道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土地征收...


·商品房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产权永远归房主所有,而土地年
      商品房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产权永远归房主所有,而土地年限则有到期的一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最长是七十年,有些商用的更短,只有四十年。这一点,人们在购房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看清商品房的产权年限。这里不禁有人要问,房子过了产权年限怎么办?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告诉您。 一、...


·租赁土地使用税辩护词写了对自己有用吗?
      租赁土地使用税辩护词写了对自己有用吗?就有用的;当事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农村土地被少批多占,多占的部分能够退还农民吗?
      一、农村土地被少批多占,多占的部分能够退还农民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少批多占的,是属于违法征地的行为,对多占的土地要退还给被征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