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拆迁安置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征地拆迁安置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一、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1、发挥市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牵头作用,协调各方关系,规范统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程序和运作模式。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国土、住建、房管、信访、公安、法院等单位参加,定期召开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议,协商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部门配合和疑难问题。
3、充分发挥政府在项目选地中的主导地位,科学制定征地拆迁方案,统筹考虑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规划,主张项目用地采取相连成片的选地模式。
二、健全完善征地拆迁制度。
1、细化补偿区域。区域差别不宜过粗,应考虑当地土地房屋的增值状况。2、更新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迁补偿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完善,标准明确具体。
3、借鉴经验,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全面系统地汇编成册,印制成宣传册或征拆工作人员业务学习手册,既可取得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效果,又能发挥积极的宣传作用。
4、进一步关心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基层干部,提高适当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方式,拓宽补偿安置渠道。
要在体现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
1、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农村集体机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土地,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土地征收后划出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按统一规划开发经营,实行留地安置。
3、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或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四、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加强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高起点规划建设。要立足长远,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完善配套、逐步到位的原则,把安置小区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进行规划建设,切实保护被拆迁户的权益。
2、改进居住安置模式。对城乡结合部的拆迁户实行集中还建安置,积极推进中高层公寓楼式的还建房安置模式。
3、加强设施配套。积极完善安置小区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绿化、车库、商店、医疗室等设施,方便生产生活。
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管,确保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1、严格征地监督审核。各镇,开发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各地不得擅自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把监管工作贯穿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2、加强对用地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管。要严格规范土地补偿金的计算发放,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对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同一项目执行标准的前后一致。
4、要坚持和完善土地补偿费村组集体所有部分乡镇代管制度,强化市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理财小组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
5、加大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行为的问责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用地的,对征地补偿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对截留、挪用、克扣、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征地拆迁安置问题的相关内容,其中涉及到了其拆迁的原则,补偿方式,相关的制度规定以及对拆迁工作的监管等内容。较为详细的为您描述了拆迁工作中的各项相关事项及其解决措施。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不能买?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不能买?许多人手头上有了多余的资金会考虑买房,房子的升值潜力大,一般不容易贬值。买房时我们要先看对方的房子是否有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但实践中会有一些房子并不具备土地使用证,但拥有房屋产权证。那?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不能买?接下来我...


·农村土地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1、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与种类中还没有《农村土地继承法》,所以,农村土地继承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或明确的列入继承财产的概念。2、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才能成为遗产,而农村土地是村集体...


·异地起诉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若夫妻在异地起诉离婚的话,那此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不过在离婚手续上面却不会有什么差异,那现实中异地起诉离婚手续如何办理呢?这是困扰很多离婚夫妻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异地起诉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


·湖南省征地补偿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故而对于普通的民事主体,只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却没有所有权,者就决定了若行政机关有需要,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规定,征收土地,并且支付赔偿,各地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湖南省征地补偿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 ...


·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一、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


·东莞土地使用补偿款
      东莞土地使用补偿款 征地、拆迁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非常常见的事情,有的时候可能会直接关乎到我们的生活。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会给被征地者相应的补偿金额,所以您多少了解一下有关征地补偿的知识。本文我们给您介绍的是东莞土地使用补偿款等内容,如果有需要的可以阅读本文内容。以下补偿标准的内...


·湖南省新征地补偿具体内容是什么?
      湖南省新征地补偿具体内容是什么? 征地一直以来都是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工程,因为征地之时一旦任意一点处理不慎往往就会引发剧烈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所以各地政府的征地政策都是慎之又慎,各地的征地政策也都随着时间而不断改进,但是万变都不离补偿标准这一中心 ,那么湖南省新征地补偿具体内容是什...


·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手续有哪些
      如今多数的男女青年可能都是在老家领取的结婚证,办完结婚仪式以后还是要回归到自己经常工作和生活的地方的,所以造成一个现象就是很多人在诉诸法院离婚的时候涉及到异地管辖的一个问题。如果双方身处异地,想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话,肯定就需要提前的了解一下,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郑万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
      郑万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郑万高铁征地补偿的概念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在农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块土地作为使用,但是现今的情况下,个人只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为国家集体所有,但是在个人生活遇到情况的时候就要选择贷款,那么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通过下文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可以贷款吗 复印件不行。 ...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一、民事诉讼立案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