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地震的破坏能力是很大的,因此有一些质量不是很好的房屋,就有可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地震的破坏能力是很大的,因此有一些质量不是很好的房屋,就有可能因为地震而损毁,也有一些是直接变成了危房,也就是不再适合居住。那么对于在地震中房屋损毁的情况,此时应该怎么办才好呢?此时房屋都已经灭失了,欠银行的贷款是否还需要继续偿还?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地震中房屋损毁该怎么办

首先,法律界人士表示,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华夏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二、房主去世房贷怎么办

如果在地震中房主不幸去世,房贷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人死了房子还在,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列入该人的遗产,首先由继承人用该人遗产清偿该人的生前债务(当然包括房屋按揭贷款等债务),但清偿债务以该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当然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而如果房主去世房子也塌了,在没有其他共同借贷人的前提下,民事主体不存在了,追贷相对困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将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而在前几年的讨论中,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当受灾群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此前也有国家发布特殊政策的先例。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此时如果有相应的保险,其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赔偿。当然,此时如果银行的贷款尚未还清的话,由于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是存在的,而此时对于房屋灭失的风险应该是由所有人承担,因此即使房屋灭失了,也是需要继续向银行还贷。


·常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常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有哪些?政府的征地行为会涉及到房屋需要拆迁,一般来说,征地面积会比较广,故而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人群也是比较多的,为了使这部分公民的权益得到保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这些规定有哪些呢?现在就来一起来了解下吧。一、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根据《...


·广州征地果树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广州征地果树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大河有水才能保证小河不干,所以有些时候国家为了更加长远的考虑,或者当地政府出于各种原因对城市进行规划建设的时候,公民都应该配合政府的工作,当然这种配合不是只在损害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就好比征地,政府征地就意味着需要对公民赔偿。而下面要介绍的就...


·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而在房地产行业中,也有关于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定,对房地产合同做出要求。下面,我们带来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供你参考。 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预缴税款吗?
      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预缴税款吗?现在有不少房地产企业拿到土地后并没有进行建设,这时,如果其经营方针调整,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目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有不少,包括买卖、交换等。对于双方而言,需要缴纳一笔税费。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预缴税款吗?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


·福建南平修路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福建南平修路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


·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以及集体所有,公民和组织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的适用方式不同也有所不同。其中商业用地是较为多见的土地性质。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商业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商业用房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之效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之效力 当前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何种登记的模式还仍存在争议,但作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具有二元性质: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为行政管理登记; (2)其他承包方式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是什么?土地使用是与人们密切相关的问题,土地拥有与土地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少的人将土地转让,然而却不知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这几种问题如今成为了社会的聚焦点所在,不少人们为此问题而感到力不从心。接下来将解答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 一...


·土地使用权法院拍卖要注意审核哪些问题
      土地使用权法院拍卖要注意审核哪些问题 土地使用权法院拍卖要注意审核哪些问题? 1、核实拍卖土地的性质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拍卖法院以及拍卖机构核实该块土地的性质,是属于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如果是划拨土地,则需要核实权利人是否有权进行拍卖,并且在后期会面临变更土地性质以...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例如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是征地的审批、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批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用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