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一、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是如何处罚的

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知道非法行医行为,并不一定就会成立非法行医罪,根据规定还需要达到入罪标准之后,那么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否则一般的非法行医行为,可以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成立本罪,在主体上面其实也算是比较特殊的主体,除了要求年龄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需要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否则的话不能按照本罪处理。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1、只有当事人一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到多家医疗机构,而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鉴定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5、因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的。

一、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不交或不交齐鉴定费的;

G、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事故鉴定受理单位是哪个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有一些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申请的,因此当事人要格外注意这些情形,以免影响到医疗事故的处理。而经过鉴定发现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话,则之前做鉴定预先缴纳的鉴定费,一般是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当事人来承担。


·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
      具体方法是:其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即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


·建工医院有司法鉴定吗
      医院一般是不可以做司法鉴定的,做司法鉴定一般是具有鉴定许可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才能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医院有鉴定中心的,可以在由医院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果医院没有在司法机关注册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医院就没有权利做司法鉴定。伤情鉴定是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依...


·北京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必然会涉及到一方的赔偿问题。在赔偿的时候首先是应当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才会到法院进行起诉,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当然,赔偿是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北京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北京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医疗费:按...


·医疗机构行政责任处罚有哪些
      医疗机构行政责任处罚有哪些?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二、医疗机...


·一、医疗终结时间给付误工费吗?
      一、医疗终结时间给付误工费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因为医疗事故赔偿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医疗纠纷,此时就会涉及到对患者或死者家属赔偿的问题。那么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


·一、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当事人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


·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罪
      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罪在当今社会中,医疗事故这样的悲剧总是避无可避,但一名医务工作者出现了医疗事故并不等同于其触犯了医疗事故罪。怎么样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呢?触犯医疗事故罪构成哪些要件呢?下面的我们为您介绍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罪。1、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


·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有什么?
      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有什么?构成医疗侵权责任,还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医疗过程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这种过失包括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也包括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什么?
      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什么?患者到医院就医时,如果遇到医生误诊,可能造成新的人身伤害,医疗事故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现在生活中,有些患者家属解决纠纷的时候不理智,不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给自己带来了不小麻烦。那么,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


·icu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
      icu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意思 一、icu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意思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