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现如今的司法鉴定有很多种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也有很多,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就属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一种,其相关作用决定是否合适自己产品的鉴定,那么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有什么规定,今天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家用电器质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义
家用电器质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等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等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质量争议的石油、化工、食品饮料、煤焦、轻工、机械、家电、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安全防范产品、包装产品、装饰工程产品、建材等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主要鉴定内容:
机械类:机动车辆类、机床类、内燃机类、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机械类、塑料机械、食品机械、电线电缆加工设备、仓储搬运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等
化工产品类:化肥(包括各种氮肥、磷肥、复合肥、生物有机肥、叶面微肥等)、 无机化工原料、 有机化工原料、 合成材料、油脂、 涂料、染料、颜料、稀释剂、 助剂、气体、水处理剂、表面活性剂、催化剂、添加剂、 农药、非金属矿等
电子产品类:家用电器、灯具、通信电器、电子测量仪器、防盗报警装置、安全防范产品、通用元器件、IT等电子应用产品
三、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3、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四、家用电器质量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申请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一种,主要对一般对家用电器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质量进行鉴定,电路板失效原因进行鉴定,线路板进行鉴定,主要是对家电电器质量的一种保证,可以合法销售。
五、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遵循的准则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以上就是关于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资料,公司生产其产品,在市场销售以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质量鉴定才可以合法销售,相关机构对于不合格产品一律拒出质量检测报告,也是对于销售市场的一种约束。


·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时会出现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那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一定的情况下提出,那什么情况下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可不可以
      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可不可以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


·国家赔偿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
      一、国家赔偿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 国家赔偿刑事拘留的规定主要是: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


·起诉离婚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现在离婚已经是很日常的事情,很多夫妻生活或者感情不合等各种原因,提出离婚,一般在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但是在诉讼离婚中出行了一些问题,比如起诉离婚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不到庭,那么我们就简单介绍下起诉离婚找不到被告可以怎么处理。 一、起诉离婚...


·配偶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
      配偶失踪起诉离婚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方失踪了能不能离婚?根据...


·哪些情况下婚前财产需要公证
      未婚男女的婚前财产来讲,在作出了约定签订了相应的协议之后,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婚前财产都有公证的必要。那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婚前财产需要公证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婚前财产需要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


·网购遇到卖家不发货违约吗?
      网购遇到卖家不发货违约吗? 当今时代,一方面由于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和时间越来越紧,另一方面又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常态.尽管网购有比较完整的管理系统,但是在网购的时候也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如网购遇到卖家不发货,那么网购遇到卖家不发货违约吗?您可以...


·婚内无共同财产的离婚起诉书的内容是什么?
      婚内无共同财产的离婚起诉书的内容是什么?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手机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婚...


·一、前妻去世财产如何分割?
      一、前妻去世财产如何分割?如果有遗嘱,那么房子归遗嘱继承人所有,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复婚办理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复婚办理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1、提交申请 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2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


·离婚后抚养费给不起怎么办?
      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在夫妻双方欲离婚之时,一般是无法协议达成一致的,故而此类案件在民法诉讼中所占的比例是较高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是一个参考因素,若发现离婚后抚养费给不起的情形时会怎么处理呢?一、离婚后抚养费给不起怎么办?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